本文作者:徐娟娟、趙飛 文章轉自: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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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正式公布的數據中,常居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達到了 371,380 人。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個人財產及其繼承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客戶咨詢來源。無論香港還是內地,繼承都主要分為兩類方式,分別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涉港澳法律事務團隊整理了一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中最常見的問題,和大家分享。

一、香港居民在內地設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我國《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香港居民設立遺囑應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進行審查,應考量遺囑能力、遺囑方式、遺囑效力、遺囑內容、遺囑形式五個注意事項。

1、遺囑能力

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從遺囑能力來看,香港居民只要符合立遺囑的法定條件,就可以立有效的遺囑。

2、遺囑方式

從遺囑方式來看,香港居民需要注意的事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如果香港居民一直居住生活在內地,遺囑方式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那么該遺囑成立。

3、遺囑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據此,香港公民在內地立的遺囑也具有法律效力,且適用我國法律。

通常,繼承人在后期辦理國內遺囑公證時,公證員會著重審查遺囑人的經常居所地和“國籍國”,以判定遺囑生效審查的適用的準據法。如果確定的準據法是內地法律,則按內地法律進行審查,辦理遺囑繼承手續;如果確定的準據法是香港地區法律,則涉及到涉外法律查明的問題。

因為香港地區對遺囑是否是遺囑人本人所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符合行為地,遺囑是否有效必須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檢定。根據香港地區涉及到遺囑繼承的法規(例如《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遺囑條例》等),遺囑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后,法院即發給當事人一份遺囑檢定書(如下圖中的文件樣式)并附上死者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的影印件,遺囑原件則由高等法院保存。之后,委托公證人再根據已認定的遺囑內容協助繼承人等辦理《繼承聲明書》及/或《放棄繼承聲明書》并轉遞到中國內地使用。

4、遺囑內容

遺囑的內容基本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但在我國內地還有對于需要特別保護的群體保留必要份額的特殊要求。根據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或者進行了適當的經濟安排。同時,有遺腹子的話,需要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5、遺囑形式

《民法典》對遺囑形式有嚴格規定,所立遺囑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對該六種遺囑形式所規定的形式要件。根據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共有公證、自書、代書、打印、錄音、口頭六種法定遺囑形式。

二、香港居民法定繼承內地財產的不同情形

根據香港地區的法律,被繼承人的父母并非第一順序繼承人,且各繼承人可繼承的遺產范圍也受到法定的限制。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不同情形的分配方式如下:

1、只遺下丈夫或妻子

如果只遺下丈夫或妻子,沒有子孫、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么可繼承財產,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后,將分發給死者尚存的丈夫或妻子。不過,如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已經與其分居,并且獲法院作出分居裁決,那么他/她并不會被視作死者的丈夫或妻子。

2、只遺下子孫

如果只遺下子孫,而沒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那么不管死者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其財產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后,將以以下方式分發給死者的子孫:

如果子女尚存,由子女平均分得財產,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兒,但如果死者子女不幸在其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那么他/她的子女(即死者的孫子女)將平均分得其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但如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死者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另一方面,若死者曾經、或正準備給予其子女一大筆財務上的支持,例如在他/她結婚置業時,代為支付首期,那么那筆錢有可能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份,并連其他遺產,平均分發給所有子女。

3、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孫

如果死者既遺下丈夫或妻子亦遺下子孫,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財產:死者所有的家具、衣服、飾物、汽車等個人物品;剩余財產中的 50 萬元。

之后,如果尚有財產剩余,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死者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其子女。如果死者與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為死者所有,那么丈夫或妻子,有優先權分得居所,以滿足他/她應得的那部分之遺產,但如果他/她應得的遺產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產權,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錢,才可取得居所。

4、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沒有遺下子孫,即使丈夫或妻子仍然尚存,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死者的財產。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財產:死者所有的家具、衣服、飾物、汽車等個人物品;剩余財產中的 100 萬元。

之后,如果尚有剩余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則平均分發給死者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5、遺下私生子女

1993 年 6 月 19 日后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6、遺下領養子女

依照合法程序被領養的子女,他們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的相同。

7、沒有丈夫、妻子或子孫尚存

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后,死者的財產將平均分發給尚存的父母,若沒有父母尚存,則平均分發給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也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亦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來就是平均分發給父母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資格繼承的親人均沒有尚存,死者的財產將歸政府所有)。

8、遺下妾侍

在香港,自 1971 年 10 月 7 日起,男士再不可納妾。但在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繼承權。總括來說,妾侍(或妾侍們)可分得死者大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的財產,分得多少財產,視乎死者還是否有其他親人尚存。

詳細而言,如果死者的正室妻子尚存,死者的子孫、父母或兄弟姊妹任何一位亦尚存,那么妾侍只可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之后,分得六分之一的財產(妾侍多于一人,則平分那六分一)。

如果死者的正室妻子已故,又或者只有正室妻子尚存,沒有任何子孫、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那么妾侍可在扣除死者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話)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后,分得財產中的三分之一(妾侍多于一人,則平分那三分一)。

至于內地法律部分,雖然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涉港繼承問題而制定的法律條文,但相關法律法規中一般都有涉港澳臺參照適用涉外法律的原則,所以涉港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可基本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此如果香港居民遺留在內地的遺產是房產,那么法定繼承就需要根據內地《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除了《繼承法》,在辦理港人內地房產繼承時還時常會涉及到被繼承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而這其中又會衍生出對婚姻效力及婚姻財產分配的法律適用問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第二十二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由上文對比可見,香港和內地在法定繼承中對于繼承人范圍及可分配遺產的范圍都有很大的不同,這也是我們團隊在接待很多香港居民時經常要再三解釋的重點。香港居民在內地房產繼承中不同準據法的適用勢必會導致遺產分配結果的不同,所以涉港繼承的問題往往比當事人想象的復雜很多。

三、香港居民不在內地時,

如何查詢本人名下所有房產信息

香港居民不在內地的情況下,可按下述流程查詢本人名下所有房產登記信息。

授權人帶上以下兩項材料:

1、香港身份證,回鄉證原件。

2、查詢授權(簽名按手摸,無須香港公證)。

不過,根據《香港警隊條例》第 54 條,警務人員有權查閱任何人的證件,包括本地居民身份證或者游客的通行證、護照。《入境條例》第 17 條 C 也規定,凡年滿 15 歲或以上的市民或游客都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檔案,任何人如果未能按規定出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以罰款港幣 5,000 元。香港如果不隨身攜帶身份證,會被“檢控”。所以說,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把香港身份證、回鄉證原件給到我們。需要通過香港委托公證查詢本人名下所有房產信息。

四、香港居民繼承內地房產所需費用

根據上文中所列出的程序,香港居民辦理內地房產法定繼承大致會涉及到以下幾大方面的費用:

1、香港委托公證及轉遞費

2、內地公證費

3、律師費用

4、如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登記費等政府費用

香港委托公證及轉遞程序是辦理內地繼承的前置程序,收費也與繼承事宜的復雜程度及涉及繼承財產、繼承人的數量息息相關。要確保這部分費用出的其所,就必須尋求專業的跨境法律服務團隊在起草階段就參與其中,保證文件最終拿到內地能順利使用。

內地公證費一般是按照房產價值一定比例收取,具體收費可參照房產所在地公證部門的公開收費標準。因內地房產政策不同城市、不同時期可能會采用不同的調控措施,導致稅費、登記費等政府費用也有差異,建議客戶在辦理繼承前詳細了解當下的不同稅務豁免、優惠、征收政策及比例,做好相關預算。

在此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內地遺產稅雖仍未開始征收,但并不排除日后開始逐步實施的可能性。

五、涉港繼承中關于財產的準據法適用

在涉外繼承中,如何確定準據法是十分重要的。我們總結了在日常咨詢中經常用的準據法,方便各位校友代入案件對應的條件和情形,從而快速了解應該適用何種準據法。

作者簡介:徐娟娟,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香港居民律師,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涉港澳法律事務部主任。其擅長利用熟悉兩地法律及文化之優勢,專注法律業務于港資及外商企業合規、涉港民商事糾紛、跨境繼承及婚姻案件等中港跨境法律事務。擔任香港偵探總會、香港企業保安有限公司等組織和企業中國法律事務顧問、香港強強聯合集團國內投資顧問等。曾任職于摩托羅拉、方正集團、 香港南華集團等多家跨國企業。曾參與中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朗泓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大型及上市公司涉港法律項目并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