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只會拘留罰款?錯!這幾種嫖娼行為已經是違法犯罪
嫖娼在我國屬于一種違法行為,但并不會直接認定為犯罪。雖然現在國家在嚴厲的打擊賣淫嫖娼行為,但仍有不少人從事這樣的活動,而一旦被發現自然需要作出相應的處罰,但此時要先對嫖娼行為作出認定,那通常嫖娼怎么認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嫖娼行為怎么認定?
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二、嫖娼是犯罪嗎?
嫖娼是否屬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論,一般情況下,嫖娼屬于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2023年廢除),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況下,嫖娼屬于犯罪行為:
1、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三、嫖娼涉及犯罪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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