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欠物業費5萬多,“滯納金”卻高達55萬,怎么算的?
近期,四川成都遠大創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一戶業主發了一張催告函,其服務的遠大林語城小區內一套別墅的業主5年多欠繳物業費5萬多元,產生的“滯納金”則高達55萬余元。這樣的收費合理嗎?
業主欠物業費5萬多
“滯納金”竟高達55萬
催告函涉及物管費用,由成都遠大創新物管公司出具,并蓋有公司的章;函件寫給小區內一戶梁姓、楊姓的房主。
函件中稱,業主自2023年1月1日起沒有繳納物管費,截至函件出具之日,已經欠付物管費用55188.8元。函件中要求業主在今年9月15日前付清欠費,“否則,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每日1%計算逾期付費滯納金)。”函件中提及,截至7月31日,該業主已經產生滯納金554647.44元。
55萬“滯納金”
系按合同約定產生
“這個是催告函是我們出具的。”22日,遠大林語城小區物管工作人員表示。據其介紹,函件中提及的梁及楊姓人員系小區內一戶別墅的業主,交房時對方就沒有來收房。“別墅的物管費用是每月每平方米3元。”她展示的系統信息顯示,這戶別墅面積約270余平方米,每月的物管費810余元。
“這也不是我們第一次向他們發催告函了。”工作人員表示,最近的一次電話聯系中,對方只是說“好的”,但是費用至今仍未繳納。她也向記者出具了2010年房主購房時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其中便寫有:如果業主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物管方有權要求業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納滯納金。
違約金過高
可向法院申請降低
業主拖欠物業費如果沒有可原諒的情節,確實是錯誤的,應該補交并且進行適當處罰,甚至列入誠信檔案。但現在的問題是,5萬多元卻在5年后變成了55萬,這合理嗎?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在這里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把拖欠物業費增加的罰款叫作“滯納金”是不妥當的,“滯納金”是對公民依法應該履行的金錢給付義務而沒有履行增加的處罰,包括依法應交的稅款,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收取的罰款。業主欠交物業費不存在國家法律和行政處罰的含義,所以不應稱為“滯納金”,只應該按照合同法稱為違約金。
二是,物業費違約金的合同是否經過合法的程序簽訂?如果只是物業部門預先印制的格式條款,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盡管雙方有約定,但這種按每日1%收取的所謂“滯納金”顯然屬于無效霸王條款。
業主拖欠物業費
到底該如何加收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說,違約金是因為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而已。
業主拖欠了物業費,給物業公司造成損失如何評估?最多能夠加收多少違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量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可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信貸最高利息的規定,消費者違約金的所有賠償不得超過年息24%的上限。上述物業費由5萬變成55萬,顯然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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