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
青海法治報·法眼記者 杜秉琛
【案情】
2023年12月12日,大偉(化名)和王梅(化名)登記結婚。2023年1月7日,兩人舉辦了婚禮,婚后育有一子。
2023年,大偉和王梅因瑣事發生矛盾后分居,不再共同生活。2023年7月,王梅將大偉訴至法院,請求與大偉離婚,孩子由大偉撫養,同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輛車、大偉的住房公積金,要求大偉給付家務補償款2萬元,共計39萬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于2023年7月28日主持線上調解。
【調解】
9月28日,經承辦法官調解,大偉和王梅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中,大偉同意離婚,孩子由大偉撫養,王梅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要求分割的車和公積金問題。車是2023年購買的,購車款33萬元,購車的錢是大偉出售原有的車后支付了11萬元,剩余車款申請了貸款,每月償還6000余元。因王梅沒有工作,貸款都是大偉和他母親償還的,現在貸款已償還完畢,車的價值約20萬元。大偉表示,減去婚前的車支付的首付款,大偉愿意將車折換成5萬元給王梅。對此,王梅表示同意。
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問題。王梅向法院提交了大偉的公積金余額記錄,大偉在調解中也提交了自2023年至調解時的公積金余額查詢記錄,共計17萬元。大偉表示,婚前自己的公積金有3萬元,婚后公積金有14萬元。在法院的調解和相關規定下,王梅同意減去大偉婚前公積金3萬元,要求大偉給自己分割公積金7萬元,并放棄主張家務補償2萬元,大偉表示同意。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雙方同意離婚,孩子由大偉撫養,王梅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年滿18周歲,并每月探視2次,車和公積金歸大偉所有,大偉向王梅支付5萬元元及住房公積金補償款7萬元,共計12萬元,至此,案件調解結束。
【說法】
青海磐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喬嬋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司法解釋(一)明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了住房公積金外,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也同樣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何把握“實際取得”與“應當取得”仍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因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等屬于具有一定限制性的資金,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司法實踐中可以使用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的方式來分割。
上述案件中,大偉和王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所以在調解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歸大偉所有,但大偉要給付王梅補償款7萬元。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司法解釋(一)第25條規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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