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入獄兒子稱學習沒用不能當公務員#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公務員錄用主要考察的還是考生本人情況,只有在報考人民警察職業時,家庭成員有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會影響考生報考,與父母還在不在服刑沒有關系。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23修訂)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202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3年9月17日發布)

第九條 考察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一)有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三)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職位有關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五)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六)被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的;

(七)被機關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辭退未滿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社會責任感、為民服務意識和社會信用情況較差,以及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的通知(公通字〔2023〕11號)

第八條 考察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二)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等非法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三)組織、參加反對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的;

(四)編造、制作、發表、出版、傳播反對中國共產黨、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害信息,或者參加國家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的;

(五)通過網絡組黨結社,參與或者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活動的;

(六)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依據刑法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曾被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結伙斗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八)受過記大過以上處分或者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被機關按規定取消錄用的;被機關或者國有企業辭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

(九)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十)曾被開除團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一)組織、參加、支持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十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或者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者公眾的;

(十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十四)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者集體資財的;

(十五)組織、參加、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六)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者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被認定為組織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沒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上述人員屬于香港、澳門居民已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十八)個人檔案中記載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學歷學位、經歷、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嚴重失實,且在規定的考察期限內,考察對象無法補齊或者涉嫌涂改造假無法有效認定的;

(十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擔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條件的。

第九條 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考察對象錄用后依法公正履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23修訂)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23修訂)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