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2023全文(行政處罰法2023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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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2023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為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新法明確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新修訂的法律于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1]
之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3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四條 地方 *** 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 *** 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023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
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修改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反間諜法和國家情報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也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為做好銜接,行政處罰法明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為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解決案件移送中的問題,行政處罰法增加規定: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二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三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判處罰金的,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進一步細化過罰相當原則,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行政處罰法規定,一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三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此外,在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方面,規范非現場執法和行政處罰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時體現便民原則,強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保護。在加強社會監督方面,健全行政處罰執行制度,明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完善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則,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處罰法增加了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的規定,增加了行政處罰權下放到鄉鎮街道的規定,以及將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納入到行政處罰法中等。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堅持為行政處罰權行使定規矩、劃界限,為了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作了一系列針對性規定。
行政處罰法2023修改內容
(一)明確行政處罰概念
(二)新增行政處罰種類
(三)賦予“鄉、鎮、街辦”一定程度上行政處罰權。
(四)修改行政處罰時效制度
(五)完善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六)完善“一事不再罰”原則
(七)細化行刑銜接制度
(八)強化行政處罰的正當程序
(九)確立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法律地位
(十)擴大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新的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3年1月22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之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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