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們老百姓所處的拆遷環境也是愈發和諧,從實踐來看,那種赤裸裸的暴力拆遷、違法強拆行為有明顯減少,但拆遷補償偏低依舊是廣大被征收人面臨的現實問題。那遇到了房屋征收,究竟拿到怎樣的補償才是公平的、合理的呢?今天就跟大家講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希望能夠被征收人爭取更高補償與實現維權帶來一點參考意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包括補償項目、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及其形成規范等均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中有明確規定。對于我們被征收人來講,最需要明白并且牢記于心的是以下兩點。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這里說的市場價格,一般指同區位、同用途新建商品房(非小產權或集體產權)的市場價。

也就是說,至少要“征一還一”,要以“1:1”為補償的基礎比例、最低比例,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1:1”強調的是房屋價值的1:1,而非單單是房屋面積或居住人口的1:1。就比如說,選擇產權調換時,沒有進行原地回遷,而且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安置地點周邊房價存在較大的差價,那所獲得的安置房面積就應當高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積,這樣才能讓被征收房屋的實際價值得到體現。

二、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顯然,價值評估是房屋征收非常核心的一個環節,它直接影響到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補償,換句話說,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價值評估越高,被征收人拿到的拆遷補償也就越高。

如果對于房屋價值的評估遠低于實際房屋市場價,而此后大家又不積極依法維權,這就很容易導致最終拿不到合理補償。因此提醒被征收人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所在地相關地方規定明確自己在這一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從評估機構的選定、入戶勘察、要求解釋說明、申請復核和專家委員會鑒定的司法救濟等方面積極參與評估環節,以促成評估結果的公正公平。

當然,盡管評估報告對于拆遷補償有著很重要的參考意義,但不具有最終效力。如果說評估結果不合理已成定局,那大家也不要放棄繼續爭取,后面還可以通過協商或起訴征收補償決定等方式來實現補償結果的逆轉。并且,如房屋評估在程序或實體上違法,被征收人應抓住這些違法點,在談判過程中可恰當地應用,結果或將直接提高補償額。

最后要提醒大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作出了規范,也為被征收人指明了補償權利救濟的方向。如果說遇到了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應當好好了解一下這部行政法規,自己能夠妥當地走好拆遷每一個階段,才能最終獲取滿意的補償。而當面臨一些拆遷難題,而自己沒有把握的話,要盡早咨詢專業征拆律師,不盲目提起程序,不喪失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