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中的這些引渡知識,你懂得多少?
近日,華為CFO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的引渡案受到大家的關注,該案件不是普通的個人犯罪而產生的引渡,還涉及國家間的博弈、政治等問題,本文分析一下引渡的相關知識。
孟晚舟案簡介
在2023年12月,孟晚舟在加拿大機場被捕,在2023年1月,美國對孟晚舟提出指控,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在2023年3月1日,加拿大正式啟動對孟晚舟的引渡程序。
在2023年5月27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公布了引渡案的第一個裁判結果,認定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會對該案件繼續審理。
美國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依據是什么?是否符合條件?加拿大能否拒絕呢?
什么是引渡?引渡的依據是什么?
引渡是指一個國家根據條約或者其他理由,把在這個國家境內的、被其他國家指控或者判定犯罪的人,移交給該國審判或者處罰的行為。、
舉個簡單例子:張三在A國犯罪,現在居住在B國,A國向B國提出引渡請求,B國將張三移送給A國審判,這就是引渡。
國家之間沒有引渡罪犯的國際義務,除非雙方存在條約關系或者互惠關系。很多國家之間為了確保引渡的實現,需要通過締結國際條約作為引渡依據。如果雙方沒有引渡條約的,則通過作出互惠的保證來進行引渡。
簡單來說,就是國家之間簽訂引渡的合同,合同一方有義務引渡罪犯,沒有合同的,就讓渡一些利益給對方而實現引渡。我國與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都沒有引渡條約,因此,很多在我國犯了罪的人,都往這些國家跑。
引渡的條件
國家間的引渡,需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符合相同原則(principle of identity,也叫“雙重犯罪原則”),任何一方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都不構成引渡理由。第二、對所控訴的犯罪所處的刑罰,要嚴重到一定的程度。
對于第一個條件,舉個例子,A國與B國有引渡條約,張三在A國實施了詐騙行為,但他的行為在B國不認為是犯罪,A國請求B國引渡張三,就不符合第一個條件,也就是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對于第二個條件,《聯合國引渡示范條約》第2條規定,雙方國家規定可監禁或者剝奪自由最長不少于1年至2年的,或者為了執行刑罰不低于4至6個月的,才可以引渡。
孟晚舟引渡案件中,孟晚舟的律師也是抓住了“雙重犯罪原則”進行辯護,然而最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孟晚舟的行為不僅在美國,在加拿大也屬于犯罪。
拒絕引渡的理由
對于拒絕引渡的理由,《聯合國引渡示范條約》作了原則性規定,拒絕引渡的強制性理由有:
1、犯罪行為屬于政治性罪行;
2、被請求國(例如本案中的加拿大)有充分理由確信,提出引渡請求是為了某人的種族、宗教、國籍等原因而希望對其起訴或懲處;
3、犯罪是軍法非法普通刑法;
……
孟晚舟的引渡案件之所以引起非議,就是因為美國具有明顯的政治目的,基于這樣的目的而向加拿大請求引渡孟晚舟,當然受到質疑。
政治犯不引渡是原則性規定,美國就打個擦邊球,借用了其他理由請求引渡孟晚舟,說白了,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
寫在最后
在5月27日之前,國內的很多自媒體發布謠言,說孟晚舟女士已經被釋放,很多人都提前慶祝,然而,加拿大法院作出裁判后,大家心理落差巨大,希望有關部門能懲治一下這些造謠的人,他們的行為,傷害了公眾的情感,也影響了我們國家的形象。
最后,希望孟晚舟女士能擺脫困境,早日與家人團聚。
如有錯別字還望見諒。轉載請注明作者(楊恩雄律師),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系刪除。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