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情況下,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根據勞動者完成的合格產品數量或工作量,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工資。
計件工資制度加班工資的計算比例與計時工資制度加班工資的計算比例相同,但計件工資制度下并不是勞動者所有在法定工作時間外的工作都可以主張加班工資,具體分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在工作日8小時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以完成定額任務的,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二)勞動者在工作日8小時內超額完成定額任務,其超額完成的部分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只需按件數支付計件工資);
(三)勞動者在工作日8小時內已完成勞動定額,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屬于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也就是說,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必須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外,且是在完成勞動定額以外付出勞動,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實踐中,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支付加班工資,通常會確定較高的勞動定額,使勞動者必須通過延長工作時間來完成勞動定額,用人單位便可以此為由規避支付加班工資。因此,勞動定額的確定是否科學、合理,是一個必須關注的問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勞動者在法定時間內能夠完成。依據此條規定,建議用人單位在確定勞動定額時遵循以下要求:
(一)統一標準,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行業組織或者工會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以此作為確定勞動定額的首要依據;
(二)確定比例,根據“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標準來確定具體的勞動定額;
(三)對全體勞動者進行公示,勞動者沒有異議,或者只有少數勞動者提出異議,再正式實施。
司法實踐中,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無法確定或無法舉證證明勞動定額,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加班工資爭議的,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可以將計件工資制轉化為計時工資制來計算用人單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資。具體計算方法為:勞動者的時薪=勞動者每月獲得的工資數額除以(174小時+平時延長工作時間×1.5+休息日工作時間×2+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3)。如果計算出來的時薪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可以認定用人單位支付的計件工資中已包括了加班工資;如果計算出的時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用人單位應當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加班工資。
對于按小組或部門整體的工作量來計算計件工資的情形,在評估用人單位是否已足額支付加班工資時,首先以整個小組或部門的工資總額除以(174小時+平時延長工作時間×1.5+休息日工作時間×2+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3),再除以整個小組或部門的總人數。如果計算出來的時薪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小組或部門的加班工資。如果計算出的時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方法補足加班工資,隨后再按照組員在小組或部門工資中所占的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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