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陳明東耳西來 文章轉自:明律如是說公眾號

離婚過程中除了離婚本身之外,往往還伴隨有搶孩子(爭奪撫養權)、分房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兩件事情。

今天明律就主要從實務角度說一說分割房子的事情,討論一下哪些房子離婚時能分割?

因為是實用干貨,所以很多地方本文就不展開不深入了,相關法條也不援引解析了,直接上結論。趕時間的,沒耐心讀完全文的讀者,只看加粗標黑部分亦可。

一、協商一致,怎么分都行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能分的房子僅限于夫妻共同房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房產,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產權的房產,有他人產權的共有房產,均不屬于離婚時應分割的房子。

但是,民事法律關系推崇“意思自治”原則,簡單地說就是“當事人自己說了算”、“當事人約定優先于法律規定”。因此,如果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兩人)能協商一致的話,其實無論什么性質的房屋都是可以拿出來在離婚時予以分割的。

即,協商一致,離婚時可以分割非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寫清楚了各自份額)和共同共有(沒有注明各自份額)。分房子時,按份共有的房屋就按登記的份額計算各自份額;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以100%除以共同共有的人數來均分房屋份額。

但是,當事人協商一致時,既可以不按照產權證記載的份額分割,也可以不按共同共有人的人數均分。

即,協商一致,離婚時分房子,可以突破或否定依據產權登記計算出的相應份額。

離婚時的協商一致主要有兩種情形:去民政局登記離婚時的協商一致;去法院訴訟離婚調解時的協商一致。其實無論在哪兒,只要是能協商一致,都算數的,都合法有效的,但務必記得變更過戶是才取得房屋產權的終點,收到相應錢款才是落袋為安的終點。

本文主要討論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依照法律規定,離婚時哪些房子能分割?即“訴訟分割”時怎么分房子。

二、只要有名字,一定有權分

明律看過不少離婚分房子的文章,從法律規定、房屋屬性、產權登記、取得時間、全款或有貸款、出資情況、父母出資、贈與繼承等方面全方位全線鋪開,娓娓道來,面面俱到,看得人千頭萬緒頭暈目眩的。普通百姓看完后,一般還是搞不懂自己家的房子到底能不能分?

房子作為不動產,當然先看不動產登記了。一方判斷自己有沒有權利分房子,須先看房產證。

只要房產證有名字,不管房屋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后取得,也不管是誰出資,之前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其他人的財產,一方上了名字后就肯定有權分了。剩下的無非是按登記份額分,還是按共同共有分的問題。

請注意一種特殊情況:房產證上有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名字。

此時,因為涉及到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權益,就不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分割該房屋。各當事人可自行協商,或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分割該房屋。

有名字的夫或妻也還是有權利分此種房屋的的,只是不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而已。

請注意前述特殊情況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其他人為夫妻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此時,法院重點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是贈與未成年子女,則該房屋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如并非贈與,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可以分割。

三、無產權證,等有證了再說

無產權證房屋大致可分兩種情形:

其一,根本不會有產證,例如承租公房、宅基地房屋、小產權房屋、違章建筑等。

其二,可以取得產證,但離婚時還沒取得產證,例如期房、限制轉讓期間的拆遷安置房、已交房但產權證還沒辦妥的房屋等。

第二種情況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自己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最多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不會判決所有權。有了產權證,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種情況就比較復雜了。

沒有買下產權的承租公房,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

宅基地房屋,法院大概率是不處理的,理由一抓一大把:是家庭財產并非夫妻共同財產;是沒產證的房屋;離婚后一方因戶籍的遷移喪失村民待遇的。小概率處理的,一般判決獲得房屋的一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小產權房,法院要么參照第二種情況判決使用,不涉及所有權;要么壓根不處理。看造化了。

違章建筑,法院不處理。誰給你的勇氣,讓法院分割違章建筑?梁靜茹嗎?

四、婚前購房寫出資方一人名字

科普一下,法律上婚前婚后是以“登記結婚”的日期為界的,不是以舉辦婚禮的日期、或者實際開始共同生活的日期為界的。

一方婚前出資購置的房屋(包括其父母出資購置的情形),只登記了出資人一個人的名字的,該房屋是其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種特殊情況: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雖然不改變該房屋是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婚后夫妻共同還貸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可請求分割這一部分。

五、婚前購房,寫另一方名字

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資購房寫女方一人名字,或者女方(或女方父母)出資購房寫男方一人名字,此時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一般情況下,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男女雙方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的,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六、婚前雙方出資一方名字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只寫夫或妻一方名字的,要看購房是不是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其一,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其二,雙方在非同居生活期間購房,視具體情況而定,會有共有財產、借款、贈與等多種可能。

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只寫夫或妻一方名字,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無相反證據,則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七、婚后取得,寫一方名字

這是最復雜的狀態了,不可一言概之了,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明律歸納一下常見的幾種情形: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屋,即便只寫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也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2, 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只寫自己的名字,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但若一方只支付了首付款,則房款尚未償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 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寫另一方的名字,算婚內贈與,屬于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4,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寫自家子女一個人的名字,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注意這個推定結論和父母婚前出資買房是截然相反的。

5, 婚后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寫非自己子女的夫或妻一個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但協議明確約定贈與夫或妻某一方的除外。

6, 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寫夫或妻一個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 一方婚后繼承或受贈的房屋,就算只寫了一方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8, 一方婚后繼承或受贈的房屋,遺囑或贈與合同寫明只歸一方個人所有的,算一方的個人財產。

9,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即便只寫了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名字,該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10,婚后所得動拆遷房,要看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而言,動遷不改變房屋的財產性質。除非被拆遷房屋與動拆遷取得房屋產權登記不一致,則另當別論。

綜上所述,婚后取得房屋,即便只寫一方名字,也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般情況,個人財產為特殊情況。

八、法院怎么處理?

1, 雙方協議一致,按雙方協議內容處理。

2, 雙方都要房子的,競價,價高者得。

3, 一方要房,一方不要房的,拿房的一方給另一方折價款。

4, 雙方都不要房子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分售房款。

九、總結

1, 協商一致的“約定”始終優先于法律規定的“法定”。

2, 結婚、離婚均不改變房屋是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3, 不管婚前婚后,加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肯定會讓該房屋變成共有財產。

4, 共同出資所得房屋,基本都是共同財產。

5, 婚前所得房屋,以個人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為特殊。

6, 婚后所得房屋,以共同財產為一般,個人財產為特殊。

7, 父母出資買房寫自家子女一個人名字的,婚前推定為其個人財產,婚后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條總結僅供參考,實操時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

本文基本涵蓋了離婚分房的常見情形,按圖索驥,八九不離十,建議收藏備用,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