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辦的企業如何分辨它們是一般納稅人或者是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指的是年銷量在要求的標準之下,且財務核算不健全,無法按照規定上報會計資料,推行簡便方法收取增值稅的納稅人。大體上,滿足之下前提條件其中之一的,就應屬小規模納稅人:
(1)年應納稅額營業額未超出5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指的是從業貨品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含以工業生產為主導,混營貨品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2)年應納稅額營業額未超出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指的是從業貨品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含以貨品批發、零售為主導,混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除此之外,另外3種納稅人也視作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量超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產生應納稅額行為的企業。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中國大陸稅種——增值稅劃定的開征目標其中之一。依據1994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第059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辦理認定辦法》的要求,判定的范疇有以下幾點:
(1)凡年應納稅額營業額超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均為一般納稅人;
(2)非企業性單位假如時常產生增值稅應納稅額行為,且滿足一般納稅人前提條件的,還可以判定為一般納稅人;
(3)年應納稅額營業額未超出的標準的(自1998年7月1之日起,從業貨品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排除),從業貨品生產或提供勞務的小規模企業和企業性單位,賬簿健全、能精確計算并給予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并能按照規定上報相關稅務基本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將其判定為一般納稅人;
(4)新開業的滿足一般納稅人前提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一起辦理一般納稅人判定的手續;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納稅額營業額超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辦理一般納稅人判定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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