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有效的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無效的補償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在拆遷過程中,補償協議是在雙方滿意、達成一致意向的情況下簽訂,但實踐中,可能會存在征收方使用不正當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了補償協議的情況。那么,簽了這樣的協議還能反悔嗎?簽訂補償協議又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什么樣的拆遷協議可以認定無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有關規定,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2、拆遷人與非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或被拆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時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未經權利人確認的無效;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律師提醒:簽了拆遷協議也可以認定無效的6種情況,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等。

除以上情形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況外,其他依法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

二、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要注意的問題

1、認清形勢冷靜分析。房屋要拆遷,是個人無法改變的現實,不要盲目沖動,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努力爭取拆遷補償的利益最大化。

2、盡可能掌握全面的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相關信息。任何拆遷項目都有詳細的拆遷補償安置政策,通過公開的途徑,以不同的方式告知所在區域的拆遷戶。

3、認真閱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防止掉入協議陷阱。對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貨幣補償的一定要明確貨幣數額、付款方式、付款時間、是否一次性付清等;產權調換的要明確被調換房屋的位置、樓層、面積、朝向等。

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環節,有時,為了達到盡快簽約、盡快搬離、盡快評估的目的,拆遷方會給被拆遷方開出極具誘惑力的條件,獲得被拆遷方的信任和配合。

在簽字后,拆遷方會找各種理由否認之前的口頭承諾或者以拆遷戶達不到應有條件標準,繼而不履行當初口頭允諾的條件。

所以被拆遷方要明確一件事就是任何承諾必須要落實到紙面上,并確保有雙方的簽字,口頭承諾因為沒有保障措施很容易變成空話。

另外協議一定要雙方備份,不要給對方更改的時間和機會。有時,拆遷方以蓋章為由,將被拆遷方簽好字的合同帶走,承諾會在簽字蓋章后將完整的協議交還,待協議交回被拆遷方手上時,合同條款可能跟當初簽訂的有所出入,補償標準條款很可能已經被拆遷方修改。

律師提醒被拆遷人:協議無效或撤銷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才能實現,補償協議其中的陷阱更是千變萬化,為避免日后受到損失,必要時可以向專業律師咨詢,以免造成損失,錯過最佳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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