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時,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是否可以主張利息?
裁判要旨
民間借貸合同分為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以及非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法律對于這兩種不同借貸合同在關于利息約定不明時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時,視為不存在利息,非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時,需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雖然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利息約定不明確時視為不存在利息,但是,債權人可以在起訴時要求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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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同村村民。被告于2023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又于2023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兩次借款共計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兩份。事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歸還借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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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為經(jīng)營冷庫,先后兩次分別向原告借款20000元、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中并未約定相應的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歸還,這一現(xiàn)象在自然人之間借貸中較為常見。自然人之間借貸經(jīng)常發(fā)生在親朋好友之間,一般很少約定借款利息,而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時,借款人因為種種原因拒不還款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所以在簽訂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時,我們應該提前做好相關的了解,保證借款合同完備規(guī)范,以便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雖然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時,視為無利息,但是債權人可以在起訴時要求債務人承擔逾期利息,可以減少債權人的一部分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辦法官:申芳芳案例編寫:張一鑫來源:金鄉(xiāng)法院、濟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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