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湖區婦聯堅持在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方面進行有益探索,越來越多的宣傳教育、心理疏導、婚姻家庭指導、糾紛調解、法律援助、傷情鑒定等方面的專家和志愿者也一起加入了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隊伍中來,“濱心護花”欄目將通過以案說法,講解女性在工作、家庭、生活等方面遇到的法律問題。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的紀婷律師,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主題是“近親屬可以作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嗎?”

律師簡介

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律師,盈科黨員律師,2022年盈科全國優秀律師,2022年無錫市婦聯“雙護”課堂講師,無錫市婦聯婚姻家庭教育輔導員。紀婷律師具有豐富的民事訴訟實務經驗,擅長婚姻家事繼承案件、合同以及侵權類案件的處理。

案例簡介

于女士和丈夫吳某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為吳某1、吳某2、吳某3和吳某4。吳某名下有位于無錫市某區的房產一處,系于女士和吳某共同購買的商品房,后吳某和于女士相繼去世。

于女士在去世前訂立了代書遺囑一份,遺囑稱濱心護花|近親屬可以作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嗎?,讓其放心不下的是尚未成家的小兒子吳某4,待其百年之后,將其和吳某的房屋屬于于女士的百分之五十以及吳某去世后其所繼承的五分之一部分,全部留給小兒子吳某4,其余部分按規定處理。于女士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見證人于某1、于某2和代書人張某在遺囑上簽名。于某1和于某2是于女士的親妹妹,張某是于某1的丈夫。

吳某1、吳某2認為這份代書遺囑的見證人是于女士的親妹妹,屬于近親屬范圍,可能存在利害關系,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各繼承人平均繼承被繼承人吳某和于女士遺留的無錫市某區的房產及銀行存款。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繼承人于女士死亡時,并未對金錢遺產立有遺囑,故對于金錢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均分。于女士所立遺囑為代書遺囑,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代書遺囑法定要件,合法有效。案涉無錫市某區的房產由吳某4繼承70%份額,由吳某1、吳某2、吳某3各繼承10%份額。

律師說法

關于于女士所立代書遺囑中見證人于某1、于某2是否利害關系人問題。利害關系人應理解為利益上有密切關系的人員,包括直接利害關系,指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血緣身份上的關系,如近親屬關系、同事關系、朋友關系;間接利害關系,指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沒有近親屬關系,但存在可能影響證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實務中,遺囑通常是由親戚朋友代為書寫或見證,比如本案便是由于女士的妹妹于某1、于某2見證、妹夫張某代書,顯然存在近親屬關系,但這種親密關系并不必然導致與待處分財產存在利益上的關系,進而影響到代書人或見證人的公正性,故于女士的妹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于女士的妹夫張某自然可以作為代書人代書遺囑,故本案遺囑代書人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提示

《民法典》對遺囑的形式、生效要件均有明確規定,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新增打印遺囑,均為普通百姓能夠更靈活地訂立遺囑提供了便利性。同時,遺囑作為主動傳承工具中兜底性安排,可以涵蓋各類資產,包括不動產、股權等是目前個人財富傳承工具中最為靈活的工具。雖然仍有可能引起潛在的繼承人爭產風險,但經過漫長的審判周期后,被確認合法有效的遺囑仍可以最大化體現立遺囑人的生前遺愿和財產定向傳承方案。實踐中,普通百姓可以通過自書、代書、見證、公證等多種形式訂立遺囑,用好遺囑工具才能更好地根據自己的意愿實現個人財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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