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院版:分家析產、繼承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近年來,上海崇明法院受理的分家析產、法定繼承類糾紛案件數量持續提升。為進一步方便當事人充分準備訴訟材料,經崇明法院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制定《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訴訟指南(2021版本)——分家析產、繼承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一)關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記載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等。
(二)關于繼承關系成立的材料
0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根據具體情形選擇性提交)
被繼承人因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戶口簿)、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區級以上醫院、衛生防疫站、疾控中心)、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公證機構出具的死亡公證書、殯葬火化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等。
02、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根據具體情形選擇性提交)
被繼承人已婚的,應提供結婚證;被繼承人離異的,應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裁判法律文書;被繼承人喪偶的,應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未婚的或未再婚的,有單位的,由單位出具未婚或未再婚情況說明,沒有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出具情況說明,或申請法院調查。
03、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具體情形選擇性提交)
公安機關出具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基層組織出具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戶口簿、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明;其他繼承人關于對被繼承人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若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若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提供的親屬關系證明同上。
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提供的親屬關系證明同上。
04、存在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應提供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等材料。
05、其他能證明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繼承關系的材料。
(三)關于被繼承財產的權屬材料
01、涉及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應提供被繼承或析產的房屋全景照、含有房屋門牌號信息的照片,須加蓋所在地村委會印章審核證明“該房屋登記在XX名下2021法院版:分家析產、繼承糾紛案件舉證指引,系目前現貌”,并加注證明落款時間和證明人簽章;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及建房審批表等相關權屬證明;若無以上材料,由鎮級以上建設規劃管理部門出具情況證明,須注明房屋詳細信息及權利人信息。以上材料須由鎮級以上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注明“該房屋系目前存在的合法建筑”,并加蓋部門印章、注明落款時間。
02、涉及商品房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和該房屋的最新產權調查登記信息,須加蓋調檔部門印章。
03、涉及銀行存款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被繼承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信息清單(銀行卡、存折、理財產品等),須加蓋部門印章。
04、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財產的相關權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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