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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馬麗芬律師團隊收到一份房屋及拆遷利益贈與有關的判決。當事人住在XX市基于案件探討淺析—贈與協議應該怎么寫?,家中共有妹妹和兩個孩子。家里老人隨妹妹居住。老人原先的一處老房子給了我方當事人居住,老人當時寫下《聲明》,將原承租房屋現由兒子繼續承租居住使用,歸兒子所有,兒子全權處理并繼承。

但法院在判決中認為案涉《聲明》并非協議,為單方意思,其不足以發生案涉房屋承租權轉移,或因房屋征收所取得的拆遷利益,歸其所有的效力。對于繼承的約定,因為老人尚未過世,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明律師分析認為,此聲明的性質確實在繼承、承租方所有等字眼上不利,但案涉聲明從內容實質上理解,應屬于對房屋拆遷利益的贈與協議。

那么,在本案中,如何理解該聲明呢?

第一、贈與合同可為單方意思表示,單方意思表示也可發生相關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雖然承租房的承租人未發生實際變更,但是因為相關政策原因造成的當時承租人無法進行變更。同時,我方當事人是一直在此居住并且繳納租金的。

因此,從實際履行上進行判斷,委托人是一直使用和居住該承租房的。雖然相關聲明無法產生變更承租房所有權的效力,但對于承租房的使用權,應視作為一種債權性質的財產性權利。

聲明的部分無效并不影響整個聲明的效力,因此交予委托人使用的意思表示應視作為生效,由此也可以判斷該份文件,雖形式上表現為聲明,但實質的法律效力應為贈與協議,并且已經進行了實際履行。

第二、根據聲明的意思表示,可以視作為被委托人放棄了對拆遷利益的所有權、獲利權,將全部拆遷利益贈與委托人,并交由委托人進行處置和所有。

此雖為單方意思表示,但其產生了相應贈與的法律后果。而任意撤銷贈與合同需發生在財產交付之前。被委托人將相關拆遷利益已經交付給委托人,該贈與協議也就進行了實際的履行,故該聲明確屬于實際履行的贈與合同,應屬有效。

第三、聲明意思理解為被委托人將相關拆遷利益交予委托人繼承。雖繼承并未產生,但也不影響這份實質為贈與協議效力上的認定,故委托人應對拆遷利益享有權利。

第四、根據公平、公序良俗原則,委托人也應對拆遷利益享有權利。委托人在此房屋居住已近50年,并一直繳納租金,但因政策原因沒有變更承租人。

老人在搬家時,將此房屋給予委托人居住,就是為了將委托人進行安置。委托人僅有此一處住房,在此情形下的拆遷,如不對委托人進行相關補償,必然會造成委托人流離失所。委托人已在此居住數十年,因此無論從情理或法律出發,該聲明對于委托人處置拆遷利益的約定應為有效。

經過此次案件,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馬麗芬律師團隊也希望提醒大家,在簽訂相關贈與性質的協議,尤其是涉及房屋以及拆遷利益時,一定要注意協議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簽訂才能夠被法律上予以認可。

具體建議如下:

1、所贈房屋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所有的合法財物,是贈與人依法所享有并能處置的財物,其贈與時才有效。

2、要出于贈與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要對于贈與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有效的判斷。

3、贈與合同最好盡可能的訂立書面合同。對于財物、房屋位置等重要信息要盡可能的書寫詳盡,避免之后發生法律爭議。

4、要注意贈與合同與遺囑的區分,避免在房屋以及拆遷利益上的處置與繼承等法律關系所混淆,導致爭議。

5、贈與的財產,如有房屋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應盡早辦理登記。

6、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7、贈與合同若附有相關義務,作為被贈與人要積極履行義務,否則贈與可以被撤銷。

在生活當中,如果您遇到了相關房屋財產、拆遷利益贈與等相關法律問題都可以積極咨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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