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離婚財產糾紛案例)
內容導航:
1、常見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有哪些 2、離婚后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3、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4、離婚財產糾紛應該怎么樣辦常見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有哪些
一、常見 離婚財產分割 糾紛有哪些? 1、 離婚協議 中漏分 夫妻共同財產 ; 2、登記 離婚 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 財產分割 協議; 4、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 債務 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5、 訴訟離婚 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6、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 離婚財產 有糾紛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 訴訟 請求。”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具體處理如下: 1、對于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并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后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 夫妻財產 制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2、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登記手續后,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 證據 ,否則敗訴。 三、什么是離 婚后財產 糾紛?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 共同財產 。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 1、記離婚后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 婚姻登記 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于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 判決書 、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 離婚訴訟 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其實最普遍的還是在于雙方對房產或者現金等這些分割根本就難以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都認為有些財產是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或者說不履行 離婚協議書 的約定。結合引發財產糾紛的具體原因,如果有可以協商解決的境地的話,最好是私下解決,否則也應該在規定的 訴訟時效 之內提起訴訟。
離婚后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的方式,首先是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時會對夫妻雙方的財產依法進行判決。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應該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離婚后如果雙方仍然存在財產上的糾紛,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解決財產糾紛。首先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就包括了:1、雙方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2、其中一方對財產分割問題不予認同,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3、一方在離婚時,存在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重大過錯行為,另一方在離婚后才發現這種行為。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就算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只要一方在離婚之后,發現對方存在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發現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再度分割被隱藏、轉移、私自變賣的共同財產。同時,就算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在離婚后的一年內,對離婚協議產生矛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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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應該怎么樣辦
訴訟離婚后,由于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于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如果是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對于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2、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3、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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