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房屋買賣套取銀行貸款的合同無效之訴
【案情】
第一申請人:孫某某
第二申請人:孫某
被申請人:謝某
孫某某系孫某父親,兩人名下有一處位于上海市閔行區華寧路×弄×號×室的房屋。2005年,孫某因經商缺少資金,與朋友謝某商量將房屋過戶給謝某,以獲得銀行貸款。為了瞞住孫某某,孫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孫某某,在上海市公證處辦理了以案外人唐某為代理人的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此后孫某和代理人唐某與謝某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辦理了貸款手續和房屋過戶手續,房屋過戶至謝某名下后,孫某得到了銀行貸款29萬。此后房屋一直由孫某繼續居住,由孫某每月替謝某償還銀行貸款,其父孫某某毫不知情。兩年后孫某經營狀況不錯假房屋買賣套取銀行貸款的合同無效之訴,打算將銀行貸款還清后,將房屋重新變更至自己和父親的名下,但此時,謝某反悔,不予配合,堅持聲稱房屋是自己買下的。孫某見狀不再替謝某償還銀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親孫某某終于知道了事情真相。父子二人不得已,根據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約定,將謝某訴至上海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原買賣合同無效,將房屋恢復至兩申請人名下。
【裁決】
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確認無效。因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不是進行房屋買賣,實際是為了進行借款而以該合同套取銀行貸款,以解第二申請人用款之急。且被申請人稱無錢可借,卻購買價值40余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悖常理。
據此,申請人關于主張合同無效的主張成立。因合同無效,申請人已經收取的29萬元款項應返還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則應將房屋產權返還給申請人。現申請人愿意承擔此借款債務以消除抵押登記,系當事人意思自由,可予準許。
關于第一申請人提出的對房屋買賣不知情的主張。仲裁庭認為:兩申請人系父子關系,共同擁有系爭房屋產權,第一申請人的身份證又在第二申請人手里,按常理第一申請人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即使如其所稱不知情,只能說明對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因而就要承擔對自己的權利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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