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能否退押金
一、民法典中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能否退押金
租房合同如果沒有到期而解除合同,提出解除方要承擔違約責任與損失賠償。押金是否退還則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否約定了押金的退返事項;二是看合同雙方能否就提前解除合同達成合意,如經雙方協商同意了解除合同并退還押金;三是按照法定與慣例,一般是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須中止租賃合同,然后結清房租。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因為承租方提出中止合同而押金不退”的話,則應退返押金。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隨意終止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哪些情況解除租賃合同不屬于違約
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房屋租賃合同的提前解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是屬于違約的,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就不是屬于違約行為,如果只是一方面表達的,到時候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北京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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