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執行。那么什么病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接下來由 卞洪偉律師 為大家帶來關于此問題的分析,歡迎閱讀。

一、什么是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

二、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

對于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三條有明確規定,即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或者第五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這是關于人民法院在判處罪犯刑罰的同時,因發現其具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而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

三、什么病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除了上述情形外,還有其他兩種可申請監外執行的情形:

1、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2、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卞洪偉律師小結:

大家可以學習到規范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工作后解決了以往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嚴格把握標準,依法依規開展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在懲治罪犯的同時也充分體現了人權保障。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咨詢文中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