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能否出租或買賣

小區停車位能出租或買賣。

1.地面停車位歸屬:地面停車位包含兩種類型的停車位,一種是建筑區劃內的,另一種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①建筑區劃內的地面停車位屬于專有權的客體,所有權屬于開發商所有,業主和開發商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業主是有償或無償使用車位。

②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在物業管理中可以約定使用公共車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也可以無償使用,同時關于費用的支付可以約定自行收取還可委托物業進行收費。

2.地下停車位

專門規劃停車的地下停車位歸屬于開發商,該類停車位可以取得產權。開發商有權對該類停車位進行銷售和出租。

3.首層架空停車位

首層架空停車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會給你的第一層以墻、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樓房而形成的停車位,該類車位不能取得房地產權,屬于業主共有。

4.獨立車庫

這里的車庫不等同于車位,屬于獨立的建筑物,歸開發商所有。

小區地面停車位歸誰所有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頒發的《建設規劃許可證》。《民法典》第2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該條明確規定了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通常來講,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房屋單元后,并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

由于地面停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包含在小區總土地使用權面積之內,因此,該種停車位的使用權顯然屬于全體建筑物區分所有人即業主。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但不管其性質如何,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結合我國實際,應該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后,才能設立和運營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小區停車位其實也是分為了很多種的,而不同的停車位其實法律中確定的歸屬是不一樣的,如果是獨立的車庫則完全屬于開發商所有。對于專門規劃停車的地下停車位其實也是屬于開發商的,因此這樣的情況下開發商自然可以出租或者出售。北京律師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