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頂空間的所有權到底該歸誰

歸全體業主所有。樓頂空間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所以屬于業主共有。

1.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歸屬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原則上不能歸屬于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 因為建筑物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與開發商沒有關系,開發商無權處置。可以想象,開發商不能將一個沒有頂層樓板的建筑物出賣給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那么也就不能將樓頂空間歸屬于自己所有,也不能通過約定將樓頂空間歸屬于頂層住宅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

2.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的專有使用權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區分所有的建筑物上,頂層樓板都屬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那么,頂層樓板以上的樓頂空間,當然更屬于區分所有人所共有,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支配。 即使是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這個約定也不能對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因此,開發商和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歸屬于該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的,一律無效。

3.能夠決定樓頂空間如何使用的,只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樓頂空間,對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言,具有重要的價值。 首先,樓頂空間關系到建筑物的防雨、壽命和安全,關乎到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其次,建設樓頂空間,可以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增加活動空間,充分利用樓頂空間豐富區分所有權人的生活,提高生活質量。再次,樓頂空間的開發利用,具有豐富的內涵,例如利用樓頂空間作廣告等,就是很好的開發利用,其所得利益歸屬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這些利益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息息相關,不可任人予以侵害。對于這樣的重大利益,必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樓頂空間可以交給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

其實和其他我們關注的公寓公用設施權責問題一樣,樓頂空間的權屬問題的核心仍然在于是否將其計入公攤面積。 樓頂空間計入公攤面積,而由區分所有權人支付價金的,就必然是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享有互有權;凡是沒有將樓頂空間計入公攤面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沒有支付價金而僅僅由樓頂空間的使用權人支付價金的,就是權利人就享有互有權或者專有使用權。 樓頂空間的問題比較特殊,因為它涉及到建筑物的綜合利用和修繕、管理,應當歸屬于共用部分,不應歸屬于個別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二、樓頂產權糾紛打官司有沒有必要請律師,請律師的好處?

如果你和對方在案件事實上各執一詞,且證據混亂,或者法律問題比較疑難,又或者案件結果對你的影響特別大的,那還是有必要請律師全程參與。 律師一般在民事糾紛中能替你干兩件事:

(1)跑腿處理雜務。比如立案、繳費退費、收發法院材料、與書記員和承辦法官溝通、調解、出庭等。

(2)幫你答疑解惑,減少敗訴風險,提高勝訴概率。比如你可以讓律師分析、支招,告訴你什么事情能說能做,什么事情不能說不能做,該不該提前保全公證,以及律師可以幫你寫起訴狀答辯狀證據清單質證意見,在法庭上跟對方你來我往的辯論,向法官陳述觀點,然后和對方拉扯談判調解等。

總而言之,正經的律師對客戶當事人的作用就是,節省時間精力,提高效率,最大化維護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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