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房屋租賃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shù)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么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shù)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yīng)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nèi)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損益相抵”規(guī)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yīng)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zé)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wù),因此,通過重復(fù)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zé)任,違約一方大可不必理會,法院對此也是不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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