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評審工作結束至簽訂合同的流程

02、供應商拒簽合同的法律風險

03、采購人拒簽合同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可能會面臨如下法律風險;

1. 被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并處罰款的法律風險;

2.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存在被給予處分,并予通報的法律風險。

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做實質性修改。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案例中,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交納履約保證金,但采購人讓中標人先交納合同金額50%的履約保證金,再簽訂合同,屬于實質性改變招標文件的條款,是不合理的。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取得中標資格后,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是供應商的正當權益。采購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就損害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當中標供應商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94號令(《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的規(guī)定,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作出答復。如果中標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意,還可以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或監(jiān)督檢查,并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條例》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同樣要責令采購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綜上可以看出,無論是供應商還是采購人,拒簽政府采購合同的后果還是很嚴重的,建議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予以重視,避免更加嚴重的法律后果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