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形式合法

無論用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等形式,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02遺囑現有五種法定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法定形式。

每一種遺囑都有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要求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見證人亦有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關于遺囑的法律常識,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幾種主體均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的訂立過程且由見證人代書遺囑是確保遺囑真實反映遺囑人意思表示的必要條件。

03遺囑的效力

法律明確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公證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依法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它是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其他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而如果數份遺囑是以不同形式訂立的,應當以是否有公證遺囑為標準,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因為公證遺囑的撤銷同樣需要公證程序予以撤銷。

04結語

太多的家庭因為財產分割而四分五裂,太多“濃烈”的親情,在遺囑生效之時變成了“強烈”的“戰火”,最終可能通過法律將爭議公平地解決,但結果卻導致的是親情的徹底割裂,因此心里一個“貪”字,太過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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