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激增 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
近年來繼承糾紛司法解釋,保險糾紛案件增長迅速。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簡稱《解釋四》),并召開記者發布會。
會上透露了一組數字:2013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件;2017年,這一數字達到了件;另外,還有大量的侵權糾紛案件中涉及保險合同糾紛,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多數涉及保險合同問題。如果加上這些案件,案件數量增長量更大。
針對財險保險合同糾紛出臺司法解釋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過“《解釋三》”解決人身險合同糾紛問題,今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8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對財產保險合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做出解釋,以期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解釋四》將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解釋四》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內容作了介紹和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解釋四》共21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保險標的轉讓的相關問題;二是明確保險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三是明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相關問題;四是明確了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
現實生活中,由于財產流轉頻繁,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很常見。比如,張三購剛買了一輛二手車,保險還沒有轉到張三名下的時候,車子卻先出險了,張三能不能找保險公司去賠?保險應該怎么賠?《解釋四》對這個爭議的問題予以了明確。根據保險利益原則,規定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但尚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時,發生保險事故的,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有權主張保險金。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仍然由轉讓人承擔的,則轉讓人有權主張保險金。
《保險法》第57條規定了保險事故發生時繼承糾紛司法解釋,被保險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的義務繼承糾紛司法解釋,但司法實踐中,保險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產生實際效果為由予以抗辯。
針對這一問題,《解釋四》第6條規定,保險人以該措施未產生實際效果為由抗辯的,不予支持,旨在引導、鼓勵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施救、減損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的擴大,以實現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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