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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征拆案件中,往往會出現一種現象:征收方對被征收人實施逼簽,對房屋違法強制拆除后,仍只通過“補償”來解決問題,卻從不會承擔所謂的“賠償責任”。

很多被征收人對相關法律法規也不是很了解,糊里糊涂地就接受了征收方給的“補償”,導致征收方逃避了賠償責任,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白白受到了侵害。

那么什么是行政賠償、什么又是行政補償?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差別到底有多大?

接下來,小編就從二者的概念入手,談談二者的區別以及哪些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追究征收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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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是指行政機關實施合法的行政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有義務依法予以補償。

行政賠償則是說行政機關實施違法的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由國家依法予以賠償。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

一、適用原因不同:

行政賠償的適用是基于征收方實行了違法的征收行為。行政賠償的前提是侵權行為的存在,或者說征收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追究行政賠償責任需要在被征收人的損失實際產生之后。

行政補償則基于征收方依法開展的征拆行為,正所謂“有征收必有補償”。索要行政補償不要求發生實際損害,絕大多數被征收人都是在房屋尚在的情況下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

二、目的不同:

行政賠償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監督國家機關合法有效地實行行政管理,對征收方實行違法征收行為有一定的懲戒作用。

行政補償的目的則更側重于對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利益給予全面、充分的補償,其沒有懲戒、監督的作用。

三、適用法律法規不同:

關于行政賠償,國家專門制定有《國家賠償法》,并在《國家賠償法》第二章對行政賠償有明確的規定。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新司法解釋也針對行政賠償有了新的規定。

而行政補償的相關內容則是分散在征收領域的多部法律法規中,最常用的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了。

四、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行政補償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等多種補償方式,被征收人有權進行選擇。

行政賠償原則上以金錢賠償為主,以其他賠償手段為例外。不過在賠償、補償應綜合協調適用的最高法裁判觀點指引下,現在賠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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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的征拆過程中,從征收方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到被征收人和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都可以委托律師,通過和征收方進行非訴談判,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向征收方索要合理的行政補償。

期間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征收方一旦“憋不住”實施了違法強制拆除房屋、鏟除青苗等行為,被征收人就只好先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進而尋求行政賠償了。

換言之,在一個項目中,究竟是補償還是賠償,主動權可不在咱老百姓這一邊,而是得看地方政府是不是敢于違法行政。

既然被征收人因游戲規則的設置只能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上,在明律師就提示大家以下幾點作為對行政賠償路徑選擇的參考依據:

其一,“能補不賠”。總體而言,補償在可提升、談判的空間上是大于賠償的。盡管補償也需要依法,補償數額不能明顯高于“公平、合理”這一原則范疇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但不可否認的是,究竟能給個案中具體的被征收人多少補償,征收方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而一旦進入了行政賠償程序,因涉及到追責等一系列嚴重的法律后果,地方政府一定會將標準收緊,不能給的錢多一分也不會給,被征收人想要獲取主觀上滿意的“損害賠償”并不容易。

故此,盡管如上文所述在行政賠償對違法強拆、逼簽的征收方及具體工作人員具有更強的懲戒作用,但站在被拆遷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上考量,“能補不賠”可作為依法維權的一項路徑選擇原則。

其二,要牢固樹立取證意識,將功夫下在房屋遭違法拆除前。賠償與補償的最大區別之一,就在于后者是被征收人依法該得的,簽約后幾乎只需要躺在家里錢就會打到賬戶上。

而行政賠償則不盡然,它要以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為前提,且需要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實自己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特別是在強拆主體不明、房屋遭毀損滅失前并未依法評估等情形下,被征收人首先需要提供現場照片、視頻、室內物品的購買票據等證據,才能鎖定強拆主體和其所造成的損失價值,進而為自己爭取到全面的賠償。

如果被征收人事先毫無防范意識,什么都沒做,只是寄希望于征收方依法拆遷,那么就很可能在行政賠償的官司中蒙受巨大的損失,贏了官司輸了利益。

其三,涉案房屋遭強制拆除或被逼簽行為嚴重破壞時,一定要毫不猶豫地咨詢專業律師,絕不可試圖自行起訴確認強拆違法,走行政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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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程序是一個比正常補償復雜得多的專業法律操作,能不能賠、能賠多少,是否需要自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回溯性評估,這些難題絕不是一般外行能干得了、干得對的。

而對于被拆遷人而言,房屋一旦被違法拆除,自己就等于被逼上了華山一條路,再沒有其他的彌補損失的方法。

我們一般認為,“沒簽沒拆”的情形下才對被拆遷人有利,房屋已被拆除,案件的代理難度將會陡增。此時,被拆遷人切不可繼續觀望、猶豫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而是要盡早將案件交給專業的人來做,自己則配合律師做好各項證據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同時積極把握住啟動程序所制造出的難得協商談判契機。

說了這么多賠償的“不好”,也該說兩句行政賠償領域取得的進步。在明律師在以往代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諸多最高法的權威裁判已經逐步將“行政賠償不低于征收補償”作為裁判原則。

最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對“賠償不低于補償”這一裁判原則有了明確規定: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無疑,這對遏制征收方通過違法拆除房屋獲益的不當傾向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諸多現實因素,征收方往往會利用自己地位的優勢、被征收人對相關法律意識欠缺的漏洞,做出一些應補不補,少補,應賠少賠、不賠的行為,并不是每一位被征收人都會委托律師打國家賠償的官司的。

在明律師希望各位牢記,行政賠償的確是法律上的“最后殺招”,也的確能弘揚正義、替咱老百姓出口惡氣,但就其所能爭取到的利益而言也的確不應成為咱老百姓的首選。能爭取補償的,還是靠協商溝通下的補償來解決糾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