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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勞動者工作首日就遭遇不幸,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剛入職第一天,用人單位有可能還沒有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等。如果此時突發疾病在工作崗位去世,能否認定工傷,以及工傷待遇是由工傷保險基金還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呢?

近日在某奶茶店內發現了這種情況,4月25日,多名江西景德鎮網友在社交平臺爆料稱,新天地蜜雪冰城奶茶店一女員工剛上班就不幸猝死。據了解,事情發生于4月23日,該女孩在門店從事收銀工作。事發后,店員緊急聯系110和120,但沒有搶救過來。據店內工作人員稱:目前正在和家屬協商解決此事。勞動者首日工作就遭遇意外這種事并不多見,但是也并非孤例。

案例簡述

李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務派遣),在派遣到用人單位的首日暈倒,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李某的死亡時間為當日9時16分。后經查詢,派遣方公司從網上為李某申請社保(五險一金)增員的申請操作時間為當日9時31分。之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該起事件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但當地社保中心卻拒絕向李某支付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隨后,派遣方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當地社保中心按照工傷賠償標準支付李某工傷待遇,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判決結果

一審、二審以及再審。三級法院裁判統一的均未支持派遣方公司在本案的訴訟請求。

裁判主旨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本案的焦點是派遣方公司請求社保中心支付李某工傷待遇,該請求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呢。

法院認定,李某是在入職后第一天死亡的,死亡時派遣方公司尚未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繳納工傷保險費。所以,派遣方公司本案訴請社保中心給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上述規定所述的“新發生的費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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