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在城市買房落戶已經是常態化行為。擁有城市的農村年輕人在城市居住落戶的比比皆是,而相反農村房屋則大量閑置下來。這些閑置的農村房屋的繼承問題則逐漸顯現出來。

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地上有房”。若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已滅失,所以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

而《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在父母過世后,如果父母的宅基地戶口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名字,那這套房子和宅基地是不需要繼承的,可以直接使用。但如果只有已經去世的父母名字城鎮子女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子女是有權利繼承房子的,不會因為子女是城鎮戶口影響繼承。

雖然農村的土地都是辦理過確權,但是依舊是屬于集體所有的。村民們只是單純的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農村的宅基地是無法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繼承的。宅基地沒有繼承,自然也沒有過戶一說。城鎮戶口子女繼承農村房子是有條件的.雖然戶口問題沒能阻擋子女繼承到房產,但是城鎮戶口的子女卻在使用房屋上受到了限制,只能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加以修繕,不能將原來的房子擴建或推倒重建。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新規,是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農村的土地是和房子有著密切聯系的。如果想要對房子有大改動,需要上報到村委會審批,城鎮戶口的子女是沒有這個權利的。而且如果有城鎮戶口子女擅自將農村房子擴建或翻蓋,村委會是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僅如此,如果父母的房子沒有精心修繕,以后成為危房或坍塌不能使用,也會被收回的。

所以說城鎮戶口的子女繼承到農村房產,不管是出于對父母的思念還是對房子的占有欲,都應好好修繕房子,以后無論是出租還是自住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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