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是什么(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是什么意思)
經常有當事人問到,為什么我買房的定金不能退還,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今天就來講一下兩者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定金的交付在合同簽訂之前,所有又稱為是保證金,提前支付一定金額是為了保證交易順利進行。但訂金只是我們平時生活中的一種習慣用語,只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二、法律意義不同
1、定金的法律意義
《民法典》中對于定金的規定主要是: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用于抵作價款或者進行收回。
2、訂金的法律意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訂金其實是被視為預付款的一種形式,沒有實質的法律意義。
三、數額限制不同
定金不是想交多少就能交多少的,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則不一樣,訂金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具體交納的數額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多交一點可以,少交一點也沒有問題。
四、什么情況下購房定金可退回?
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4、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5、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之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五、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
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時,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可因考慮不周等原因,不想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
所以,我們在買房交定金時一定要注意這些事項:
1、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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