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接受鄭一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本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嚴格按照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的要求依法參加了今天的開庭審理。代理律師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為本案原告進行代理活動。在此之前,為徹底弄清案情和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查閱了涉及該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多次聽取了原告本人的陳述,對本案的案情有所了解,現結合起訴書內容、法庭調查事實及適用法律法規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原告鄭一與被告馮二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3年4月,鄭一經人介紹認識馮二,得知其處可得高息,便通過興業銀行向被告馮二的工商銀行卡一次性轉賬20萬元。后被告馮二分別于2023年4月30日、2023年6月9日向原告工商銀行卡轉賬50725元與51700元。因此原告鄭一與被告馮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被告張三應對馮二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馮二和張三系夫妻關系,且其不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為馮二個人債務,也不能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故被告張三應對馮二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主張沒有夫妻關系的觀點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證明夫妻關系存在最有效的證據是結婚證明,鄭一提供的證據結婚登記申請及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鄭州市惠濟區檔案館出具該結婚申請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后,該結婚復印件就相當于原件,該證據能充分證實馮二和張三系夫妻關系;

第二,馮二和張三二人于1999年1月1日登記結婚,于2023年1月1日辦理離婚登記,期間系夫妻關系,而本案借款發生在2023年4月,故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通過查詢馮二和張三的銀行流水可知:二人間存在多次的銀行轉賬情況,不單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在離婚后雙方間仍存在大量的銀行轉賬記錄,數額大到幾萬,小到幾塊錢,由此足可說明二人間存在財產混同,離婚系為了規避一方的債務而故意為之。

三、二位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義務,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鄭一與被告馮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被告沒有歸還本金和按月支付利息。現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利息和返還該借款。被告總是找各種理由不履行支付利息和返還原告的借款義務。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告張某從借款之日起至今不履行支付利息和返還原告的借款義務。并且被告張三沒有履行還款的責任。二位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因此二位被告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四、被告馮二與他人之間的借貸或其他法律關系,與原告無關。

鄭一基于對馮二的信任,向其出借款項,有銀行轉賬可證明。馮二收到原告借款后,將其用于何處,原告無權干涉,也無能力干涉。且原告所收到的部分本金及利息亦是由馮二直接轉賬支付給了鄭一,故二人借貸關系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于法有據。并且原告方在規定舉證期限內,已經完成了積極、全面、正確、誠實的舉證責任;向法庭舉示的證據材料來源合法,證據材料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目的,能夠證明原告在起訴書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張。依法應當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特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并采信。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