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父母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民法典)
父母留下的遺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一定想當然歸個人所有,對這一問題的判斷需要考慮多種因素。
案例
劉先生的父母在劉先生十歲左右時自建住房一棟。劉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后未在老家與父母同住,后劉先生與張女士因感情不和鬧離婚,期間劉先生的父母相繼去世,二老均無遺囑,因當時雙方在鬧離婚,劉先生未告知張女士二老去世以及其作為繼承人繼承了房產的情況。
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后,因劉先生老家房屋拆遷,劉先生獲得拆遷還建房兩套,并以劉先生個人名義辦理了房產登記手續。
前妻張女士得知后,認為劉先生獲得的兩套拆遷還建房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劉先生認為,那房子是自己父母留給自己的,和張女士一點關系都沒有。雙方協商不成張女士把劉先生起訴至法院。
法院調查
爭議房產為劉先生父母遺產;劉先生父母去世時,未留下遺囑且當時劉先生與張女士并未離婚。離婚時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
判決拆遷還建房其中一套歸張女士所有。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3〕22號)
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結束語
父母留下的遺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一定想當然歸個人所有,對這一問題的判斷需要考慮多種因素。
如果父母去世時訂立遺囑,遺囑內容指定遺產歸自己子女所有,那么子女繼承遺產后,遺產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根據法律規定,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遺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劉先生的父母未訂立遺囑確定房屋只歸屬自己兒子劉先生,導致后續劉先生訴訟被動及敗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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