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格形式有哪幾種(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確定工程價款的方式有哪幾種?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工程建設所花費的費用,即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設費用。它由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和預備費以及稅金組成,從另一個角度看,工程造價又可分為單位工程造價、單項工程綜合造價和建設項目總造價;從階段劃分,工程造價又可分為可行性研究的投資估價、初步設計的概算造價、施工圖設計的預算造價、合同實施的結算造價和竣工驗收的決算造價。
財政部、原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規定的合同價格形式包括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及可調價。住建部2023年12月11日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第13條中,已將合同價款計價方式分為單價方式、總價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2023版清單計價規范》《工程造價術語標準》(GB/T50875-2023)也采用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價格形式。而在《202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202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都采用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其他價格形式的合同價格形式進行分類。
在不同的工程種類中,工程造價的計算方式是不一樣的。如為招標工程,則應以中標時確定的中標金額作為工程造價,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的,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作為工程造價;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以經審查后的施工圖總概算或者綜合預算價作為工程價款;如果一時不能計算出工程價款,尤其是按照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以及據實結算的工程,即使不能事先確定工程價款,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如執行哪一年的定額,適用什么樣的計算標準,以及如何簽證和審定工程款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于如何確定工程價款的方式的約定,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固定價格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在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的調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雙方在合同中需要對工程價款的計算問題作出明確約定。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此種合同中承包人不承擔任何價格變化和工程量變化的風險,不利于發包人對工程造價的控制。通常在以下情形選擇成本加酬金合同:一是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或者盡管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并以總價合同或單價合的形式確定承包人;二是時間特別緊迫,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如搶險、救災工程。
以上三種計價方式并非完全相互排斥,在某些EPC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出現多個計價方式混合使用。例如,在EPC項目中,設計采用固定總價,因為設計的成本可以大致預估;設備采購,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施工則采用單價合同,有時再附加一個最高限價作為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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