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現實生活中存在這樣一類人:他們誠信經營、踏實做人,但是卻因為某些原因欠下巨額債務,他們將所有財產悉數變賣償還債務、掙的每一分錢除去日常開支都用來償還債務,債務全部清償卻仍然遙遙無期。這一類人,他們不同于“老賴”,他們欠錢的原因無法全部歸責于他們自身,如為好心為他人做擔保、因社會突發情況導致經營不善等,并且他們也從未想過逃避債務,在盡全力償還所有債務。這樣的人,被稱為誠信債務人,即“誠實而不幸的人”。生活總是難以預料,市場也處處存在風險,如果一個誠實守信、樂觀奮進、開拓創新的人,因生活出現變故或經營遭遇風險,便終生抬不起頭、直不起腰,這并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所以對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應當給予他重新開始的機會。而個人破產制度就給了這類人一個重生的機會

一、我國個人破產制度探索

事實上,我國破產法本就是“半部破產法”,因其并未規定個人破產,而個人破產制度在比較法上已經屢見不鮮,是個歷史悠久的制度。近年來,我國也在努力探索這一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正在迅速發展。深圳作為全國改革開放的領頭羊,率先出臺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地方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個人破產條例》)。該條例一共13章173條,全面規定了個人破產制度的適用對象、三大程序、債務人行為限制、豁免財產、免責考察、破產欺詐處理以及破產事務管理等重要內容,是全國第一部個人破產制度的地方性立法法規,是先行示范區建設第一個具有全國示范意義的制度性成果,也是國家治理體系空白領域的“叩門之問”。

而在全國其他地方也都在積極探索類個人破產制度的個人債務清償制度。其中,江蘇省就走在前端。江蘇省雖然并未像深圳經濟特區那樣出臺一部地方法規專門規定個人破產制度,但是其正在探索“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個人債務清理制度是在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按照執行和解、參與分配等執行制度和理論,參照破產法的原則和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發展出來的一種債務清理方式。

在全省共有10家法院作為該制度的試點法院,其中蘇州市的試點法院為吳江區人民法院。吳江區人民法院在被指定為試點法院后就印發了《關于個人債務清理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個人債務清理若干規定》),后又對其進行修改,對個人債務清理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二、個人破產制度(個人債務清理制度)略讀

(一)誰可以適用個人破產制度

適用個人破產制度(個人債務清理制度)的主體規定各地并不相同,深圳規定只有自然人,而吳江區則可以包括個體工商戶,此外還有居住條件和社保或納稅條件也不相同。但是基本條件都是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誰可以申請個人破產(個人債務清理)

符合條件的債務人可以申請,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權達到一定數額的債權人也可以申請。這個數額根據各地發展水平有所不同,比如深圳是50萬,吳江是10萬。

(三)個人破產(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分為哪幾種

分為清算、重整和和解。其中,債務人可以申請清算、重整和和解,而債權人只能申請清算。重整是指有未來可預期收入的債務人提交重整計劃,類似于企業破產中的重整。

(四)個人破產(個人債務清理)清算的法律效果

在個人破產受理后,債務人不得進行高額消費、不得個別清償,對于一些基本生活所用財產可以豁免執行。債務清償計劃通過后,按照計劃進行清償。此外債務人還需要通過一段時間的免責考驗期,《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為三年但是根據清償率可以有所減少。

而《個人債務清理若干規定》規定的考驗期則根據清償率不同而有所不同,清償率為60%以上為一年,30%以上60%以下為兩年,20%以上30%以下為三年,10%以上20%以下為四年,5%以上10%以下為五年,5%以下為六年。考驗期內債務人依然會被限制高消費,有許多行為限制,以表現其誠意,若考驗期通過則可以不再償還剩余債務。

三、典型案例

1.吳江區法院周某案

40歲的周某本是吳江當地承包建筑工程的小包工頭,因經營失敗欠下150余萬元債務。其他貨款債權人便將周某起訴至法院。吳江法院將其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拍賣分配后,周某仍有110余萬元的債務未清償,除此之外再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經過調查,周某靠打工維持生計,每月約6000元收入,除了交房租和日常基本開銷,所剩無幾,還清巨額欠款遙遙無期。

2023年3月初,被執行人周某向吳江法院提出個人債務清理申請,并得到了6名債權人的理解同意。2023年3月10日,吳江法院受理了周某“個人債務清理”一案,并指定了蘇州一家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公告了債權人申報期限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均表示無異議。后周某鄭重承諾,其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并將積極履行債務清償計劃,定時向管理人報告財產狀況,通報全體債權人,自愿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根據《債務清償計劃》,周某將在兩年時間分期支付總計13萬元,加上執行已分配款項,總清償比例可達28.26%。此外,在兩年清償計劃到期后,其名下因工作所需的汽車也將交由管理人處置分配。

2.吳江區人民法院范某案

2023年,范某實際控制的某紡織公司因在經營中為他人提供擔保陷入困境,在結欠大量債務進入執行程序后,吳江法院依法拍賣該公司名下所有財產,并將公司移送破產審查。2023年8月27日,吳江法院裁定受理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最終普通債權清償率為0.9%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范某作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銀行貸款亦承擔保證責任,后期通過信用卡貸款、對外借款等方式來幫助企業清償債務,導致欠下大量個人債務。2023年3月5日,范某向法院提出個人債務清理申請。經審查,范某所負債務系在正常生活、經營中形成,非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原因導致,且在訴訟、執行程序中無妨害訴訟、規避執行的行為。3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范某個人債務清理案,并指定前述紡織公司的破產管理人擔任范某個人債務清理的管理人。債權申報期間,共有23名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其中金融機構債權人14家,債權金額合計1870萬元,性質均為普通債權。在5月20日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范某鄭重承諾,其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并將積極履行債務清償計劃,定時向管理人報告財產狀況,通報全體債權人,自愿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但經表決,范某的個人債務清理清償計劃未獲通過

根據吳江法院關于個人債務清理的規定,個人債務清償計劃可提起債權人會議表決兩次。最終在第二次表決中,范某的個人債務清償計劃得到全體債權人一致通過,根據清償計劃內容,范某將其名下的一輛汽車交由管理人進行拍賣,另分兩期共籌集20萬元清償債務。吳江法院執行指揮中心主任章偉介紹,近年來,一些企業主為獲得更多銀行融資,采用互保聯保方式,相互為對方企業貸款進行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形成盤根錯節的網狀擔保鏈。出于對企業信用的擔憂,金融機構在向企業發放貸款時,多要求自然人股東、董事等企業經營者提供保證,由此使得企業經營者亦陷入擔保圈鏈,導致個人債務危機。本案中,范某的個人債務將近2千萬,擔保債務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3.高淳區人民法院谷某案

債務人谷某系南京市高淳區人,2003年始承攬工程,后因“非典”等原因工程項目虧損,欠下高額債務。谷某是家中的老大,還有一個弟弟和妹妹,后其妹因病癱瘓,其弟因意外于近年去世,86歲的老父親生病臥床,家中僅有80歲的老母親照料。谷某因在外打工掙錢還債已有17年未歸家,期間其將所有收入除去基本生活開支和子女學費后,全部用于清償債務。然而因債務巨大,加之身患高血壓、糖尿病,歸還的欠款只是杯水車薪。

2023年11月,谷某向高淳法院申請個人債務清理,同時報告了房產等所有財產和全部負債情況。法院經審查立案后,指定管理人調查谷某近3年財產變動情況,并核查債權人提供的所有財產線索。谷某有一套房產可拍賣,但其中一半份額為其妻子所有。為獲得債權人諒解,最大限度償還債務,谷某妻子主動放棄份額;谷某則搬回老家與父母同住,未申請唯一住房安置費用。最終,房子拍賣所得70余萬元全額用于還款。

2023年12月21日,21名債權人表決通過債務清償計劃:谷某清償債務總額127.8萬元的57.28%、共計73.2萬元后,未償還的債務全部免除,并經一年信用考驗期恢復其信用。谷某返回家中已是當晚 8點,他接過80歲母親遞來的晚飯,吃了一口眼淚就掉下來。他表示,要靠自己的雙手重新開始,并守在父母身邊盡孝,彌補多年遺憾。

4.小結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適用個人債務清理的人都是誠實而不幸的人,欠債原因為正常經營、生活而非賭博、揮霍等不良嗜好,且都有著良好的態度和還債意愿。他們都為巨額債務困擾,為還債嘗盡心酸,卻恐怕有生之年都無法償還全部債務。這就是誠信債務人與老賴最大的區別所在,因此老賴是無法利用這一制度規避債務的。另外,也可以看出個人債務清理也是一個程序嚴格、民主的制度,會充分尊重債權人的意愿,并且能夠最大程度地最大化各方的利益。

四、結語

現實中,一部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陷入困境,喪失再融資、再創業能力,在一定程度遏制了社會投資活力,阻礙了社會經濟發展。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具有債務人“破產保護”、債權人公平清償、教育和風險警示等作用,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債務重組的機會,有利于債務人的“新生”,促進市場經濟健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