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股份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情形)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公司作為法律擬制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對外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股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此種設置一方面為股東筑起了“防火墻”,大大降低了投資的風險;另一方面也為股東逃避債務預留了“漏洞”,實務中“股東有錢但公司沒錢”的情況比比皆是,由于無法執行股東財產,債權人“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
01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誠然,法人獨立地位及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兩大基石,但公司與股東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不存在絕對的權利或絕對的義務,如股東利用法人獨立人格惡意損害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刺破法人神秘面紗”,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某項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的法律制度。此項制度不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認,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補充與升華,更大意義為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與正義。
02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的常見情形
1.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傻傻分不清楚。如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股東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出資瑕疵。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股東抽逃出資。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4.受讓人明知股權轉讓方出資瑕疵。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受讓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前股東進行追償,當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或無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惡意騙取注銷登記。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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