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未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除了被告住所地外,合同履行地也是確定管轄法院的重要依據。實踐中,依據 “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海淀法院法官將以案釋法,就涉“合同履行地”管轄常見問題進行解答。
案例一:當事人協議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的,應載明具體的“履行地點”
北京市通州區的元貞公司(化名)與北京市西城區的康乾公司(化名)簽訂了《高端健身管理店加盟協議》(以下簡稱加盟協議),約定康乾公司授權元貞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區經營,康乾公司依據加盟協議向元貞公司提供品牌使用權、協助經營管理、培訓員工、提供美容儀器及產品。元貞公司支付了加盟費、租賃好店鋪后,康乾公司卻遲遲不履行加盟協議。對于管轄法院,元貞公司認為,加盟協議約定了經營區域為北京市海淀區,且主要義務顯然必須在海淀區加盟店內履行,授權經營區域即為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地,海淀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情況,便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要求確認加盟協議無效,康乾公司返還加盟費用、賠償損失。
本案中,加盟協議雖然有關于“授權經營區域為北京市海淀區”的內容,但該內容并不是明確無歧義的關于合同履行地的約定,不能據此認定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地。此外,元貞公司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加盟協議無效,并由康乾公司返還加盟費、賠償損失,該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為“其他標的”。康乾公司依據加盟協議向元貞公司提供品牌使用權、協助經營管理、培訓員工、提供美容儀器及產品,康乾公司為履行義務一方,故應以康乾公司住所地確定合同履行地。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約定履行地點僅指合同中載明“合同履行地點”的情形,合同中對交貨地、付款地等某項合同義務履行地的約定不作為確定合同履行地點的依據。
案例二: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要求給付錢款的一方所在地
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2023年,海淀區的元貞公司(化名)向東城區的康乾公司(化名)購買了一批服裝加工材料,雙方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了相應質量要求、價款、結算方式、交貨時間等事項。合同簽訂后,元貞公司向康乾公司支付了貨款,后康乾公司稱因貨源出了問題無法供貨。在元貞公司的多次催促下,康乾公司向元貞公司出具了解除合同、同意返還價款的承諾。但康乾公司并未履行返還價款的義務。元貞公司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認為自己是“接收貨幣一方”,故向元貞公司所在地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未對合同履行地點進行約定,元貞公司作為買方起訴要求賣方返還價款,該訴訟請求指向的是賣方交付標的物義務,所以本案的爭議標的并非“給付貨幣”,而是“其它標的”,故賣方為履行義務一方,賣方即康乾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海淀法院無管轄權。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指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爭議標的履行地指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的履行地。訴訟請求為給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系當事人依據合同義務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應依據該項違約責任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的履行地確定管轄。
案例三: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通過信息網絡以外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
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2023年,小張(化名)在網絡購物直播平臺購買了元貞公司(化名)生產的牛肉干,貨款共計500元,并在平臺上寫明了收貨地址為小張的住處:海淀區西北旺鎮某居民小區。其后,元貞公司將貨物發送至該地址,小張收到貨后,發現牛肉干包裝袋已經破裂,牛肉干的質量也與直播中的產品相差甚遠。小張多次與元貞公司溝通退貨事宜,元貞公司一直拒絕處理。小張遂向收貨地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小張通過網絡購物的方式從元貞公司處購買商品,元貞公司將商品發送至小張所指定收貨的地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小張所指定的地點,該地點位于海淀區,海淀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僅適用于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線下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按合同糾紛一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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