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滯納金是什么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根據相關規定長時間沒有繳納保險費用,超過6個月的將會產生滯納金。

社保滯納金怎么算?

滯納金的計算方式是:(應繳費的總額) * (欠費天數) * (2%
其中欠繳天數 =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 –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 + 1;
另外,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從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滯納金計算止日期為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一般來說,滯納金的多少與社保的繳納基數和欠繳的時間有關,欠繳時限短,需繳納的滯納金費用不會很多,若欠繳時間長,則費用會很高。
但在一些地方,針對困難企業,會有一定的折扣,這種情況很少見。
而且滯納金封頂的額度為本金的40%,社保滯納金8000封頂,超過了就按照8000元收取。

社保滯納金由誰承擔?

補繳社保,不僅要補繳應交的社保費用,還需要繳納滯納金費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單位原因導致社保欠繳,那么滯納金將有單位承擔。若是以個人名義補繳社保費用,那么滯納金的費用則需要自己繳納。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有效嗎?

簽訂放棄參加社保協議無效。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自由職業者怎么交社保?

自由職業者,既可以交職工社保,也可以交居民社保。職工社保:可以在戶籍所在地交職工醫保和職工養老保險,福利待遇和普通職工一樣。
居民社保:也是去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局交,包括居民醫保和居民養老保險。

社保費規定每個月幾號繳納?

社保費一般都是在20號以后繳納!相關規定,按月繳納社保基金,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的基準繳納。
而且社保部門也規定,對簽署合同的勞動者的社保基金必須在當月月底前繳納。
所以,一般錄用新員工的單位,在當月15日以前報到的,則按整月繳納;16日以后報到的,則發半個月工資,合同則從下月初作為起始日,企業以此規避單位多繳納一個月社保基金(單位繳納占了大頭)的費用。
加之,目前國內企業員工平均流失率在26%以上,勞動者月初辭職的,企業和個人也必須繳納一個月的社保基金(往往個人離去,企業除單位應繳納部分,還必須為辭職員工個人墊付一個月的個人社保基金)。
因此,企業每月繳納社保基金的日期,大都定在20日以后。
社保的繳費機制一般是這樣的:每個月月底做申報、下月初繳費、下月中再進行扣費,不過社保的具體繳納時間一般每個地方都不太一致,具體繳費時間還要咨詢當地社保局。以北京為例,社保最晚結算時間是每個月的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