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地證明

茲證明××,性別×,××年×日×出生,身份證號碼××××,自××年×月起一直居住在××省××市××區××小區××樓××號。

特此證明!

××社區居委會或××物業公司(加蓋公章)

××年×月×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