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應當由什么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由什么g娜)
案 情 簡 介
郭某2023年3月進入一家重晶石礦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礦沒有為郭某辦理社會保險。2023年12月18日,郭某在工作時被石頭砸傷骨折。2023年,郭某被認定為工傷,鑒定致殘程度為9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郭某申請仲裁,請求重晶石礦支付工傷待遇。
案件處理中,雙方對郭某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存在爭議。郭某提供了工資卡流水清單,而該礦提供的工資表上沒有郭某簽名。
處 理 結 果
本案中,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表缺少可信度,仲裁委根據郭某的工資卡流水清單,確定了他的月平均工資標準。
仲裁委裁決,由于用人單位未為郭某辦理社保,需根據郭某提供的月平均工資標準,全額承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復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后續治療費和司法鑒定費等工傷待遇合計25萬余元。
案 件 分 析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由于該重晶石礦未履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在郭某發生工傷后,重晶石礦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全額承擔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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