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土地或房產,需要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規定不同。企業應了解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以正確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1.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稅起始時間

企業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根據財稅[2006]186號文第二條規定,其土地使用稅發生時間為:

? 合同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次月起;

? 合同沒有約定交付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的,應從實際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所說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因此,企業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在合同中約定確切的土地交付時間、土地交付條件,以避免從簽訂合同次月起就繳納土地使用稅,增加稅務成本。

2. 房地產企業將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的納稅起始時間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轉為自用或出租、出借的,根據財稅[2006]186號文第二條、國稅發[2003]89號文第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都需繼續繳納其用地的土地使用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在穗地稅稅一函 [2010]9 號文第二條規定,商品房土地使用稅截止納稅時間為核發預售(銷售)許可證當月末,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后將商品房轉為自用或出租、出借的,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穗地稅稅一函 [2010]9 號文不是正式文件,廣州市房地產企業轉為自用或經營的商品房是否可以自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才開始納稅,建議事先和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3. 購置房屋的土地使用稅納稅起始時間

企業購置存量房的,根據國稅發[2003]89號文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稅開始納稅時間為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

企業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根據國稅發[2003]89號文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稅開始納稅時間為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如何判斷交付使用的時間,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下是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供參考:

根據青地稅函[2009]128號文第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

4. 新征用土地的納稅起始時間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通過國家征用土地方式取得非耕地土地使用權的,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是耕地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所征用的土地是耕地還是非耕地,根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文第十二條規定,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