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信息化建設”項目,有責任和權利要求乙方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乙方應加強保密意識并嚴格遵守以下協議:

一、嚴格遵守公安機關保密管理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秘密,保密有效時間與國家對各具體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要求相一致。不該說的秘密不說,不該知悉的秘密不問,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二、不得擅自記錄、復制、拍攝、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和敏感信息;嚴禁將公安機關內部會議、談話內容泄露給無關人員;嚴禁將工作中涉及的相關項目技術方案及實施規劃透露給無關人員。

三、服從甲方的安排,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工作,不得將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機關文件(包括內部發文、各類通知及會議記錄等)的內容泄露給無關人員;不得翻閱與工作無關的文件和資料,不得從事其它與合同無關的工作。

四、如需接觸公安信息網,應認真學習和遵守公安信息網使用相關規定,嚴禁“一機兩用”。不得將從公安信息網上獲得的警務工作相關信息透露給無關人員;嚴禁私自下載、拷貝計算機內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攜帶記載工作內容的硬盤、軟盤和打印資料外出;嚴禁將公安信息系統的程序、口令、密鑰等泄露給無關人員。不得擅自攜帶記載工作內容的硬盤、軟盤和打印資料外出。

五、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辦公場所。

六、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從事該項目的所有人員檔案,甲方審核后,有權向乙方提出人員變更要求,乙方應據此調整人員安排。

七、乙方必須與從事該項目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內容應聽取甲方意見,并向甲方提供協議的副本等相關資料。

八、嚴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觸到的公安機關科技研究、發明、裝備器材及其技術資料等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不得發表涉及松滋市公安局計算機設備維護工作中國家秘密組織和警務工作秘密的技術文檔和論文,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工程項目案例進行演示或宣傳。

九、無論乙方今后完成“信息化建設項目”工作或因故中途退出,均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十、如發生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泄露,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報告,并積極協助甲方及有關保密部門進行查處。

十一、本協議視同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有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權人)簽字。

十二、乙方如未能遵守上述協議,有違反保密規定行為而造成泄密的,甲方可依據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的責任,拒付合同中的質量保證金;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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