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司法審判文件 > 法院司法審判文件 > 浙江 > 正文 浙江省公安廳  關于印發(fā)“套路貸”案件證據(jù)標準指引的通知 2023-02-21 16:05

各市、縣(市、區(qū))公安局:

為推動我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深入開展,進一步規(guī)范案件辦理,有效提升辦案質量,綜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23〕1號)、《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浙公通字〔2023〕25號)、《關于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浙高法〔2023〕117號)等規(guī)定,梳理匯編了“套路貸”案件證據(jù)標準指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供執(zhí)法辦案中參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法制總隊。

 

浙江省公安廳

2023年8月30日

浙公通字〔2023〕46號

“套路貸”案件證據(jù)標準指引

 

“套路貸”案件一般經(jīng)過“合同簽訂”“發(fā)放貸款”“履行合同”“索取債務”等四個階段。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jù)四個階段的特點,依法、全面、及時收集固定相應證據(jù)。預備階段相應行為,參照適用。

1、合同簽訂階段

該階段主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欺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協(xié)議)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嫌疑人基本情況。

 

2、嫌疑人所在公司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組織架構(包括臨時雇傭、聘用人員)、經(jīng)營模式(如公司名稱、注冊與否、業(yè)務范圍、人員構成、公司地址、放貸資質等情況);公司自成立以來的經(jīng)營狀況;公司有無“業(yè)務”外包(如有“外包”業(yè)務的,可按照上述指引查證“外包”公司基本情況)。

 

3、開展相關業(yè)務培訓情況。

 

4、嫌疑人及其他公司人員具體分工、工資提成以及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各自違法所得數(shù)額。

 

5、與被害人是否認識,如何結識(如通過微信、QQ、他人介紹或者其他方式);有中間人介紹的,查明中間人、嫌疑人、被害人相互間的關系,以及中間人是否收取傭金、介紹費,通過何種渠道與嫌疑人開展業(yè)務(如QQ群、微信群、他人介紹等),是否存在長期或者固定的合作關系。

 

6、達成“借貸”情況(是被害人提出借貸要求,還是中間人撮合,或是嫌疑人主動物色)。

 

7、先前與被害人有無債務糾紛、其他個人糾紛等情況。

 

8、事先是否知道被害人借款用途,有無對被害人償還能力、誠信情況(包括借貸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動產、不動產、收入、婚姻、信用以及有無其他借貸、是否有賭博吸毒等情況)進行審查,如何審查。

 

9、借款有無格式合同,是否“陰陽合同”;合同條款由誰制定;如是格式合同,該合同條款由誰起草(有無專業(yè)法律人士草擬);合同條款具體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數(shù)額、還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條款等。

 

10、借款內容是否真實,約定條款是否清楚、有無向被害人解釋說明以及解釋說明的程度。重點查明違約條款由誰約定、約定意圖,如何認定被害人違約,以及約定時有無向被害人解釋說明及解釋說明的程度;是否存在刻意催促被害人瀏覽合同、刻意表示合同只是走形式、刻意模糊帶過合同中違約條款等情形。

 

11、是否存在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家訪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以及相關比例。

 

12、簽訂合同的具體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方式、合同的份數(shù)以及合同由誰保管(“套路貸”犯罪中,往往借款合同僅有一份,并由貸款公司保管)。

 

13、是否要求被害人提供擔保,擔保人或者擔保物情況,以及有無占有擔保物;有無要求拍攝或提供裸照或者其他涉及個人隱秘部位的照片、視頻,隱私照片、視頻的拍攝目的、具體內容以及拍攝地點、時間及方式;是否要求被害人提供手機通訊錄、微信通訊錄、或是親朋好友的聯(lián)系方式等。

 

14、是否“家訪”及其主要目的,重點查明“家訪”是否流于形式,是否只是收取家訪費的借口,或者是為了了解被害人情況,方便后期采取暴力或者“軟暴力”手段索取債務;“家訪”人員情況、時間、地點、方式及過程,以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辦理房產等不動產抵押或者安裝車輛GPS及其相關情況。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況。重點查明被害人生活經(jīng)歷、職業(yè)背景、借款用途等。

 

2、被害人與嫌疑人是否認識、如何結識。系原本認識的,查明相互間關系;系中間人介紹的,查明中間人與嫌疑人、被害人的關系,以及中間人是否收取傭金、介紹費等。

 

3、被害人先前與嫌疑人有無債務糾紛、其他個人糾紛等情況。

 

4、嫌疑人是否詢問、了解被害人借款用途,有無對被害人償還能力、誠信情況進行審查,如何審查。

 

5、借款有無格式合同,是否“陰陽”合同;合同具體約定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數(shù)額、還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條款(重點查明約定逾期未還款的利息及計算方法等)。

 

6、合同條款由誰制定,如是格式合同,該合同條款由誰起草。

 

7、是否存在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家訪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以及相關比例。

 

8、簽訂合同的具體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方式、合同的份數(shù)以及合同由誰保管。

 

9、借款內容是否真實,約定事項是否清楚,相關條款有無向被害人解釋說明以及解釋說明的程度。

 

10、由誰約定違約條款,約定違約條款的意圖,有無向被害人解釋說明以及解釋說明的程度。

 

11、嫌疑人是否要求提供擔保,擔保人或者擔保物情況,以及有無占有擔保物;嫌疑人有無要求拍攝或提供裸照或者其他涉及個人隱秘部位的照片、視頻;隱私照片、視頻的拍攝目的、具體內容以及拍攝地點、拍攝或提供時間及方式等;有無簽訂長期低價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涉及不動產處置協(xié)議及其相關情況。

 

12、是否“家訪”及其主要目的,“家訪”人員情況、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過程,以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辦理房產等不動產抵押或者安裝車輛GPS及其相關情況。

(三)證人證言

除貸款公司一般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知情人證言外,還要重點擴展至被害人所在樓棟、小區(qū)、單位、街道或村組,查證社會影響材料,收集知情人或群眾對“套路貸”行為及其危害的觀感、評價,有無對相關地域或者行業(yè)形成軟、硬控制力和各方面群眾反映等證據(jù)。

(四)物證、書證

1、貸款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公司財務賬簿、內部培訓資料、公司會議記錄,公司和相關人員的電腦、優(yōu)盤、硬盤、U盾,以及其他有關物證、書證等。

 

2、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欠條、抵押質押合同等。

(五)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及其他證據(jù)

 

主要是指相關人員QQ、微信、支付寶及其他社交媒體中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對嫌疑人的辨認筆錄以及相關社會面監(jiān)控視頻等。

 

2、發(fā)放貸款階段

該階段主要是查明嫌疑人是否通過制造銀行走賬流水痕跡,以各種理由要求被害人立即提現(xiàn),并收取高額“保證金”“手續(xù)費”“服務費”等費用,致使實際借款金額與合同約定借款金額嚴重不符。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放款交易的場所、時間,放款賬戶性質(公司賬戶還是私人賬戶),以及放款金額的決定者;在銀行走賬、提現(xiàn)的整個過程以及來回乘坐的交通工具(顏色、車型、牌照等),有無其他參與人或知情人在場。

 

2、被害人實際取得借款數(shù)額,與合同內容或銀行流水賬單是否一致、為何不一致,以及被害人提現(xiàn)資金的流向。

 

3、向被害人收取相關費用的理由(如首期利息、“保證金”“手續(xù)費”“服務費”“行業(yè)規(guī)定”等)、數(shù)額以及收取的實質原因(包括放款方確定收取費用數(shù)額的依據(jù))。

(二)被害人陳述

1、放款交易的場所、時間,在銀行走賬、提現(xiàn)的整個過程,以及有無參與人或知情人在場等情況。

 

2、被害人實際取得借款數(shù)額,與合同內容或銀行流水賬單是否一致、為何不一致,以及被害人提現(xiàn)資金的流向。

 

3、嫌疑人收取相關費用的理由(如首期利息、“保證金”“手續(xù)費”“服務費”“行業(yè)規(guī)定”等)以及數(shù)額。

(三)證人證言

主要是指實施交易的銀行網(wǎng)點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人、知情人證言。

(四)物證、書證

主要是指調取的銀行轉賬記錄、流水賬單等,包括相關印鑒、簽名等材料。

(五)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及其他證據(jù)

主要是指銀行柜臺、POS機以及銀行周邊的監(jiān)控視頻資料,相關人員QQ、微信、支付寶、其他社交媒體中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以及對嫌疑人的辨認筆錄等。

 

3、履行合同階段

該階段主要查明嫌疑人是否肆意制造違約,意圖收取高額“違約金”,或者介紹其他假冒的“貸款公司”或者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協(xié)議”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被害人還貸情況(包括還貸時間、地點、金額、次數(shù)、方式等),以及有無相應還貸記錄。

 

2、被害人有無逾期未還款,以及逾期未還款的具體情形(如被害人逾期由誰負責監(jiān)控、采用何種方法確定、由誰負責確定);被害人是否采取補救措施防止和減少違約后果的發(fā)生和擴大,逾期未還款有無產生實際損失;嫌疑人有無違反公平和誠信原則肆意認定違約的情況,如故意制造被害人無法按期還款、未及時還款等情形;嫌疑人是否告知被害人認定其違約,有無給予被害人辯解和補救的權利、被害人有無實際行使抗辯情況(包括涉及承認、變更、拒絕等訴求的協(xié)商、協(xié)議、調解等)

 

3、被害人逾期未還款后,有無收取“違約金”及收取金額,以及采取何種手段、方式(如欺騙、“軟暴力”、毆打、非法拘禁,非法占有擔保物或其他財物并威脅加以處分等)。

 

4、實施前述欺騙、逼迫、脅迫等行為收取“違約金”的具體經(jīng)過,包括人員、時間、地點以及團伙成員在其中各自扮演的角色(如老板、催收人、業(yè)務員等)。

 

5、被害人無法還清本期貸款(借款)或者其他費用,嫌疑人有無介紹他人或者其他貸款公司,與被害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協(xié)議)予以“平賬”,從而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6、嫌疑人所介紹的人員或者貸款公司,或者所扮演的公司有無實際放款,被害人被進一步壘高的借款金額;嫌疑人與新的出資人、貸款公司的關系,是否為同一控制人或者同一家公司,是否有長期合作關系。

 

7、新簽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由誰制定,以及具體內容。

 

8、新簽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的簽訂經(jīng)過,包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9、新簽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中的新出資方(人)、貸款公司的有關情況,以及其是否實際出資,如有實際出資,應查明實際出資金額。

 

10、新出資方(人)、貸款公司負責人及經(jīng)辦人員是否明知嫌疑人的行為意圖。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還貸情況(包括還貸時間、地點、金額、次數(shù)、方式等),以及有無相應還貸記錄。

 

2、被害人有無逾期未還款,逾期未還款的原因(系刻意還是無意,或者是對還款期限的認知差異所導致);被害人是否采取補救措施防止和減少違約后果的發(fā)生和擴大,逾期未還款有無產生實際損失;嫌疑人有無違反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肆意認定違約的情況。

 

3、被害人逾期未還款后,有無被收取“違約金”等費用及收取金額,以及采取何種手段、方式(如欺騙、“軟暴力”、毆打、非法拘禁,非法占有擔保物或其他財物并威脅加以處分,以及其他逼迫、脅迫等)收取。

 

4、被前述欺騙、逼迫、脅迫等行為收取“違約金”等費用的具體經(jīng)過,包括人員、時間、地點等。

 

5、被害人無法還清本期貸款(借款)或者其他費用,嫌疑人有無介紹他人或者其他貸款公司,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協(xié)議)予以“平賬”,以及被害人被進一步壘高的借款金額。

 

6、新簽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的簽訂經(jīng)過,包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現(xiàn)場環(huán)境,被害人當時的心理狀態(tài),以及其他簽訂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7、新簽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的具體內容,雙方是否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情況。對于實際履行情況,應重點查明新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中的新出資方(人)、貸款公司的有關情況,其是否實際出資,實際出資的金額、提供資金的方式,以及被害人依據(jù)新簽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還款情況。

(三)證人證言

主要是指有關參與人、知情人證言。

(四)物證、書證

主要是指用于轉單平賬而新簽署的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等。

(五)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及其他證據(jù)

主要是指涉案人員QQ、微信、支付寶、其他社交媒體中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以及對嫌疑人的辨認筆錄等。

 

4、索取債務階段

該階段主要查明嫌疑人采取辱罵、脅迫、滋擾、糾纏、毆打、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財物等多種手段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索取債務,或者提起虛假訴訟謀求勝訴判決,意圖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財產的過程,并據(jù)此確定嫌疑人所涉相關罪名。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索債人員是否為本公司人員,通過何種途徑(如有固定合作關系、他人介紹、QQ或者微信群尋找)雇傭索債人員,中間介紹人情況、聯(lián)系方式,以及索取債務費用有關情況(包括費用名目、數(shù)額、支付方式及相關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賬戶情況等)。

 

2、嫌疑人索取債務主要采取何種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辱罵、脅迫、滋擾、糾纏、毆打、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財物或者虛假訴訟等。

 

3、嫌疑人以所謂“談判”“協(xié)商”“調解”名義,采取出場擺勢、言語恐嚇、跟蹤滋擾、糾纏挑釁等手段威脅索債,或者采取網(wǎng)絡造謠、電話騷擾、侮辱誹謗、貼報噴字、堵鎖眼、潑油漆等“軟暴力”手段索債的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次數(shù)、后果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以及期間是否經(jīng)有關部門制止或者處理處罰的情況。

 

4、嫌疑人以公開隱私、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要挾,索取債務的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后果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主要涉嫌敲詐勒索罪)。

 

5、嫌疑人采取毆打或者其他方式故意傷害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強行索取債務的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后果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主要涉嫌故意傷害罪)。

 

6、嫌疑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行向被害人索取債務的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后果、次數(shù)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主要涉嫌非法拘禁罪)。

 

7、嫌疑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后果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主要涉嫌強迫交易罪、搶劫罪)。

 

8、嫌疑人以捏造的虛假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隱瞞債務已經(jīng)全部清償?shù)氖聦崳崞鹈袷略V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zhí)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zhí)行財產分配的過程(包括單方還是與他人惡意串通、惡意串通情況、是否委托代理律師及其委托經(jīng)過、與律師討論案件處理和應對法院情況、有無教唆他人作偽證及其作偽證情況,以及在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過程)。

(二)被害人陳述

1、嫌疑人索取債務主要采取何種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辱罵、脅迫、滋擾、糾纏、毆打、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財物或者虛假訴訟等。

 

2、嫌疑人以所謂“談判”“協(xié)商”“調解”名義,采取出場擺勢、言語恐嚇、跟蹤滋擾、糾纏挑釁等手段威脅索債,或者采取網(wǎng)絡造謠、電話騷擾、侮辱誹謗、貼報噴字、堵鎖眼、潑油漆等“軟暴力”手段索債的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次數(shù)、后果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以及嫌疑人期間是否經(jīng)有關部門制止或者處理處罰的情況。重點詢問被害人“軟暴力”以及其他非法索債手段對其造成的影響,如是否足以影響、限制、危及其或其近親屬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以及正常生產、工作、生活,是否足以使其或其近親屬產生恐懼并形成精神壓制、心理強制;存在多名被害人的,還應注重鑒別各被害人的陳述是否具有相似性(如同一伙人、同一“套路”、同一賬戶等)。

 

3、嫌疑人以公開被害人隱私、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為要挾,索取債務的過程(重點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后果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

 

4、嫌疑人采取毆打或者其他方式故意傷害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強行索取債務的過程(重點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后果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

 

5、嫌疑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行向被害人索取債務的過程(重點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后果、次數(shù)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

 

6、嫌疑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過程(重點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手段、后果以及索債人員具體行為等)。

 

7、嫌疑人以捏造的虛假借款合同(協(xié)議)、借條,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隱瞞債務已經(jīng)全部清償?shù)氖聦崳崞鹈袷略V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zhí)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zhí)行財產分配的過程(包括被害人出庭應訴情況、嫌疑人是否委托代理律師、債務是否全部清償,先前仲裁、公證債權情況,法院民事執(zhí)行情況、案件證據(jù)真?zhèn)吻闆r以及被害人了解的案件其他情況)。

(三)證人證言

主要是指實施前述違法犯罪行為現(xiàn)場目擊者以及其他知情者證言,重點注意收集嫌疑人對受害人家屬索債時進行威脅、騷擾等情節(jié)。

(四)物證、書證

主要是指非法索取債務過程中所形成物證、書證。

(五)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及其他證據(jù)

主要是指涉案人員QQ、微信、支付寶、其他社交媒體中的聊天記錄、轉帳記錄,以及對嫌疑人的辯認筆錄等。

 

5、其他取證要求

(一)對“套路貸”行為的定性,要結合案件的本質特征從整體上把握,這類行為主要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以侵財類犯罪立案偵查;但在“套路貸”索取債務階段,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進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涉嫌以上犯罪的,除了收集“套路貸”犯罪的有關證據(jù)外,還要按照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做好證據(jù)收集工作。

 

(二)區(qū)分“套路貸”與正常借貸(包括高利貸)的本質在于基礎性借貸關系,以及借貸中形成的相關利息等費用是否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基礎上,是否符合契約自由原則。只有在有證據(jù)證明違反上述原則前提下,才可考慮以“套路貸”違法犯罪論處。尤其是虛高、虛增費用主要涉及“利息”“砍頭息”的,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先認定為“套路貸”犯罪行為,然后將產生的“利息”“砍頭息”計入犯罪數(shù)額,而不是依據(jù)“利息”“砍頭息”表象特征,來認定涉嫌“套路貸”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