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過競業協議后跳槽(簽了競業禁止協議后該如何跳槽)
我以前在某家游戲公司工作的時候,公司被收購了。因為原公司不存在了,當初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換了,所以大家的合同都要重新簽署。
新合同發下來的同時,還發了一份競業協議。
團隊的同事都是二十來歲的年輕人,沒經見過什么,頓時鬧成一團,有急的有罵的。
當時我心里有點慌,也有點憤憤不平,其實現在看來,簡直不是個事——因為大多數的競業協議,就是一張廢紙。
《勞動法》對競業協議的簽訂和生效,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絕非在公司給出的協議上簽個名字就能制約職場人的。
首先我們來看競業協議的初衷。
競業限制協議,顧名思義,就是對員工就業做出限制的協議。
《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對此做出了詳細解釋(見附錄)。通俗地說,就是員工離職了,為了保護原公司的利益,不允許這位員工到和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就職。如果去了,就是違約,員工就要賠償原公司的損失。如果沒去,為了補償這位員工,原公司需要支付給他一定的補償金。
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同行公司間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有的員工到新公司工作后把不該泄露的都東西透露給了競爭對手,給公司造成損失。所以,很多公司都會要求自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及可能接觸到核心商業秘密的員工,比如掌握客戶名單的銷售員簽定競業協議,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但對等的,受保護,是要交保護費的啊。
接著,看看要交多少保護費。
競業限制協議規定了,在員工離職后,如果公司希望對他的新工作做出限制,必須按月支付補償金。
這里有兩個關鍵,一個是補償金,一個是按月支付。也就是說,如果原公司沒有支付補償金,或者付了一陣不付了,按規定只要因為對方原因連續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那么競業限制協議也就可以解除,員工想去哪就去哪。
事實上,如果你不是公司核心員工,不是惡意跳槽到對手公司或者原公司不是想惡整你一把,大多數公司是舍不得支付這么多錢來限制你的。
再有,保護費不能一直給。
有的公司支付了補償金,希望這位員工一直不要到競爭對手那工作。但是很遺憾,即使原公司按照競業協議支付了經濟補償,并且愿意一直支付下去,這份協議的效力也只有兩年。兩年之后,原公司就沒有任何權力限制他的自由選擇了。
最后,有錢就是了不起,金錢可以換自由。
法律沒辦法阻止一個人做某事,只能要求這個人為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責。所以即使原公司履行了競業限制協議,員工也未必不能去競爭對手那里工作,只是需要支付協議約定的違約金,甚至要求他賠償違約所帶來的損失。但如果機會真的好,員工也不妨考慮這個方法,用金錢換取自由。
雖然法律規定得很清楚,還有不少司法解釋和案例可以參考,但在實際生活中,這方面的糾紛不少,大部分是因為協議的理解和細節的履行上有分歧。所以法律從業人士建議,員工在離職的時候,最好和原公司達成一致并且以書面形式約定,究竟要不要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要的話寫清楚補償金的支付方式和時間,不需要履行的話也要書面確認,避免以后引起糾紛。
附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就業限制相關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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