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后,被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由于所在公司拒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自己行動不便,還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我就與一家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委托風險代理協議》。

協議約定:由該所指派律師作為我的訴訟代理人,為我提供全程的訴訟法律服務。代理費用按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金額的30%計算。但是,該律師事務所沒有向我說明實施風險代理的理由。

我提起訴訟后僅過了一周,在法官的調解下,公司便作出了賠償。此時,律師事務所提出要抽取6萬余元費用。請問:我們能反悔嗎?

答:

你有權反悔,即可以對風險代理說“不”。

一方面,本案所涉風險代理合同違法。

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只是在案件執行后,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比例付給律師事務所一定費用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律師事務所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執行到位,委托人將給予高額回報。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以上規定表明,風險代理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律師事務所已經履行告知義務,委托人仍然固執己見;二是必須不屬于所列四類案件范圍。結合本案:從律師事務所只是向你表示過無需先交付代理費,并沒有向你說明實施風險代理的理由,即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你自然不存在堅持要求實行風險代理。你向公司索要的是被工傷賠償金,恰恰屬于不能風險代理的四類案件之一。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風險代理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與之對應,正因為本案所涉風險代理合同是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反,決定了其從一開始時起便對你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你自然有權反悔,而只按政府的指導性收費標準支付代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