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這里,成立犯罪的要求是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對于一般性質的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沒有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且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散布謠言、擾亂市場秩序的條款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條款進行治安處罰。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立案標準作了規定,對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按照上述規定,并不限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才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對于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或者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的,即便沒有證據證明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五十萬元以上,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原因在于:第一,現實生活中,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屬于無形資產,價值幾何本身就不容易量化,要求證明損害商業信譽一定造成了多少直接經濟損失,很多情況下是做不到的,有時候看不出有直接經濟損失,但給被害人造成的無形損害卻難以估量。第二,利用互聯網傳播捏造的虛假信息,具有傳播速度快、受眾廣、易于轉發等特點,容易給被害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害和不良影響。第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所列行為之一的,構成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實踐中,有些辦案機關片面強調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必須有直接經濟損失,在被害人報案時,要求被害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不予立案,這樣的做法并不符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法律規定和有關追訴標準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對于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直接經濟損失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不乏追究刑事責任的判例,梳理如下:

判例一: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2023)額刑初字第38號,孟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7日,被告人孟良的妻子回家后跟孟良說,剛才在公交車上聽兩個女的嘮嗑,說額爾古納市麗麗婭面包房是用工業奶油做的面包。孟良不經核實,就用其手機編寫并在朋友圈里發出了一條微信,內容為:“太黑了——額爾古納麗麗婭面包被質檢部門查出用工業奶油冒充食用奶油制作面包出售……以后不要再吃了……為了您自己的健康,為了大家的健康……請轉起來!!”2023年12月11日,經呼倫貝爾市產品質量計量檢測所抽樣檢驗,該公司所用奶油均符合GB19646—2010標準要求。

裁判結果: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良利用互聯網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決被告人孟良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點評:本案是典型的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判例,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依然能夠成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

判例二: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23)岳刑初字第255號,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陳永洲在其供職的廣東新快報社發行的《新快報》上署名發表了《中聯重科大施財技 半年利潤“虛增”逾7億》、《子公司成立未滿月即遭“打折”甩賣 中聯重科被指利益輸送》、《一年花掉5.13億元廣告費 中聯重科畸形營銷高燒不退》、《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 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等多篇針對中聯重科的不實報道,其中《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 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由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共同撰寫初稿,捏造中聯重科“大施財技、虛增利潤”、“打折甩賣中聯環衛、搞利益輸送”、“畸形營銷”和“華中區存在虛假銷售、財務造假”等虛偽事實。上述不實報道經《新快報》發表后,被多家網站轉載,其中,《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 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一文于2023年5月27日發表后,中聯重科被迫于當日、次日對A股及債券、H股申請停牌并發布公告澄清,至同年5月29日方復牌,嚴重損害了中聯重科的商業信譽。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略)

裁判結果: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岳刑初字第255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陳永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二、被告人卓志強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三、追繳被告人陳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幣3萬元,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點評:本案是利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損害商業信譽的案例,被告人陳永洲發表捏造不實信息的文章時收受了賄賂,但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中聯重科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最終陳永洲依然被追究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刑事責任。

判例三: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內05刑終125號,楊子常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楊子常系某火鍋店老板,潘某某(已判刑)系某火鍋店大堂經理。為破壞科爾沁左翼中旗某1火鍋城的商業信譽,2023年11月初的一天,楊子常交給潘某某一部手機,內存一段內容為顧客與科爾沁左翼中旗某1火鍋城大堂經理葉某發生爭執的視頻,并要求潘某某再到科爾沁左翼中旗某1火鍋城錄制一段在火鍋店內吃出老鼠的視頻,并將兩段視頻合成后發布到網絡上。后潘某某與楊子常安排的楊某、段某、王某1三人一起到科爾沁左翼中旗某1火鍋城吃飯,并拍攝一段火鍋內夾出老鼠的視頻。2023年11月10日、11日,潘某某用自己的黑色聯想筆記本電腦將兩段視頻剪輯合成為一個視頻,并配上”在科左中旗飯店吃飯竟然吃出耗子啦”的字幕,于2023年11月11日將該視頻發布到優酷網,并通過優酷網轉發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后于當晚20時許將該視頻刪除。經通遼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下載的截圖證實,截止視頻發布當晚21時許,該視頻已累計播放30135次,對某1火鍋城的商業信譽造成影響。

判決結果:楊子常伙同潘某某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判例四: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臨刑二終字第114號,石某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基本案情:山東九州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原蒙陰九州機械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公司)與蒙陰縣鑼響車輛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鑼響公司)均是生產半掛車的同類企業,被告人石某某是鑼響公司的職工。2023年12月20日、22日被告人石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機在互聯網蒙陰吧、長清吧、濰坊吧、臨淄吧、半掛車吧、石家莊吧、河北吧、莒南吧、河南吧、百度知道等10個帖吧發布大量有關山東九州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沒有生產資質、購買虛假合格證和發票、回收廢舊報廢車輛“拆解、拼裝、翻新、改裝”后銷售、所生產掛車粗制濫造,“僅2023年就有上百輛車斷大梁”等虛假內容及詆毀該公司產品質量的帖子,給九州公司造成惡劣影響。

判決結果:石某某在互聯網的多個貼吧捏造并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山東九州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判例五:廣東省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2023)粵1502刑初181號,江如流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基本案情:汕尾市某月子服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成立,經營范圍為產婦、嬰兒護理服務。被告人江某流原系汕尾市某月子服務有限公司員工。2023年10月下旬,被告人江某流因對工作不滿,為報復汕尾市某月子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江某流在“媽媽幫”APP上注冊昵稱為“垃圾中心”的賬號,并于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24日多次在“媽媽幫”APP他人咨詢汕尾某月子中心情況的帖子中,跟帖散布“這華恩月子中心好像坐月子把嬰兒弄死了”、“吃月子中心的食物后拉肚子”等虛假言論。受被告人江某流虛假言論影響,汕尾市某月子服務有限公司客戶王某莎、郭某惠等人將在該公司購買的服務項目退單。2023年11月至12月,汕尾市某月子服務有限公司有6個客戶退單,退單金額為人民幣99475元。被告人江某流利用互聯網公開散布虛假言論,影響汕尾市某月子服務有限公司經營。

審判結果:被告人利用互聯網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其行為應當以損害商業信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判被告人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點評:本案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但損失數額沒有達到五十萬元,考慮被告人利用互聯網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

判例六: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23)冀0283刑初554號,史奇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份,遷安市弘業地毯廠家屬院原有住戶因唐山恒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弘業地毯廠廠區開發“清暉雅園”小區商業住宅樓項目而與之發生糾紛。該原有小區住戶推舉葉高倫、史奇等人為代表多次到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但被告人史奇認為糾紛未得到有效解決,為發泄不滿,擴大影響,于2023年5月14日14時30分,在自己的手機將他人通過微信發給自己的一篇“淺談清暉雅園風水”的圖文發布在了“快手APP”平臺上。該圖文內容歪曲詆毀“清暉雅園”小區,有“刀煞”的風水謠言,捏造意在該小區購買房子的住戶會因受“刀煞”的影響,將會對家庭、身體、財運等方面帶來傷害及其他不利的后果。該圖文自被史奇在快手上發布以來,截止2023年6月7日,網上對該快手信息瀏覽量已達6394次,點贊39個,評論15條。由此引發100余名先期有意向在該小區準備購買樓房的客戶先后索回已交至公司售樓處的個人征信報告,致使該公司部分客戶流失。

判決結果:被告人史奇利用互聯網“快手APP”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品聲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被告人史奇犯罪后主動投案,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史奇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判例七: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23)浙0106刑初320號,趙悅、沈開晟、雷辰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趙悅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與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合作的圖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系統故障的公告圖片、“合作不到七七四十九天,北京國稅被阿里云整癱瘓了”的標題素材及文章大綱發送給被告人沈開晟,要求沈開晟撰寫一篇損害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商業信譽的“黑文”。沈開晟遂按照趙悅的要求,寫作了一篇題為《厲害!合作不到七七49天,北京國稅被阿里云整癱瘓了》的文章,捏造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服務器出現故障與阿里云有關的虛偽事實,后將寫好的文章發給了趙悅。2023年1月27日,趙悅指示被告人雷辰等人將該文章發布在今日頭條、網易客戶端、百度百家號、搜狐自媒體、UC頭條、一點資訊等網絡媒體平臺上,對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造成損害。次日下午,趙悅安排雷辰等人從今日頭條等平臺將該文章刪除。

審判結果:被告人趙悅、沈開晟、雷辰捏造并通過互聯網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悅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沈開晟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雷辰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判例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渝01刑終37號,陳榮鋒、陳亮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基本案情:2023年,被告人陳榮鋒明知被害單位重慶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具有上海乙網絡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關于游戲代理權的合法授權,欲通過報假案等手段打擊甲公司,損害其商業信譽,使其喪失游戲的代理權。2023年8月14日,陳榮鋒安排被告人陳亮找人向公安機關報假案,陳亮找到郭某、包某幫忙。同年8月15日至20日,陳榮鋒指使陳亮、郭某、包某在江蘇省鹽城市某酒店向公安機關舉報甲公司及其相關管理人員。陳亮冒充游戲私服玩家,包某冒充游戲私服平臺的搭建者,郭某冒充游戲私服平臺的經營者,臨時搭建起一個游戲私服,企圖以此證明甲公司在暗中控制和支持游戲私服的運行。

2023年9月,被告人陳榮鋒通過劉某乙介紹,聯系《某報》并接受記者采訪,安排被告人李威威接受記者的采訪,散布針對甲公司的不實信息。在相關媒體報道關于甲公司的不實信息后,陳榮鋒安排其公司員工吉某在互聯網上轉發;李威威安排其公司員工冉某編撰相關不實信息并在互聯網上發布;被告人陳亮將相關不實信息在移動互聯網上轉發。自2023年10月8日開始,相關虛偽報道通過百度貼吧、微信等互聯網渠道和《某報》媒體迅速傳播,相關帖文的點擊閱覽數量超過20萬次。相關信息在互聯網大范圍傳播后,對甲公司的經營造成重大影響,公司商業信譽、經濟利益受到重大損害。

審判結果:被告人陳榮鋒、陳亮、李威威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告人陳榮鋒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陳亮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李威威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