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詐騙罪立案標準和構成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根據刑法第197條的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此可見,進行有價證券詐騙,“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5000元”是本罪詐騙數額的起點。

2、所謂偽造,是指依照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厚面、顏色、形狀,采用各種方法制作假證券冒充真有價證券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在真有價證券基礎上,采用挖補、剪貼、涂改等力法。增大票面面額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 ,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發行和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

詐騙活動的行為。行為人在明知有價證券是偽造、變造的情況下,仍然用以騙取公私財物。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使用的是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但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進行詐騙犯罪活動,從而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依照刑法第197條的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名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的,為一般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有價證券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當立案偵查。

2.本罪與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侵犯的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活動;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懲罰的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的行為,而本罪懲罰的是使用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進行的詐騙活動。

3.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兩罪的犯罪主體都是自然人,在客觀方面都是以欺騙手段騙

取他人財物,但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是使用特殊的手段即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去進行詐騙活動,而詐騙罪使用的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2)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本罪的量刑

依照刑法第197條規定,犯有價證券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至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應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