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3年3月15日,被告B通過網上信用貸款系統提交個人身份信息進行貸款申請,原告A線上審批通過被告的貸款申請。合同約定,借款人為B,貸款人為A,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循環貸款。被告B貸款申請獲得的審批額度為42 000.00元,申請額度期限為12個月,被告B申請借款金額為40 000.00元,利率值為6.90%,貸款用途為日常消費,還款方式為規則還息,到期還本息,還款周期為每月。同日,原告A將40 000.00元貸款發放至指定的被告賬戶。后,被告B未按期償還本息,截至2023年1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 703.35元,罰息2 819.01元,本息共計42 522.36元。

【法官說法】

B與A通過網上信用貸款系統簽訂的網絡循環貸款合同合法有效,應予以確認,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A按約履行了貸款的發放義務,被告B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應承擔清償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A要求B償還借款本金39 703.35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1月17日的利息罰息2 819.01元及自2023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的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