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面對的是兩個問題。

不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承擔法律后果的風險,即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若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企業就會面臨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情況。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經常存在,法律、法規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因此而單方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依然要盡到及時催告的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經過通知后勞動者還是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無論哪一種情況,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不愿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的,勞動者不愿意參加是違法的。即使員工不同意或者簽訂了書面的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企業仍然避免不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風險。即:1.承擔行政責任:企業不交社保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企業要賠養老金等損失;因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