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范圍有哪些內容(國家賠償范圍有哪些規定)
提起張玉環國家賠償案,“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案”趙作海案……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近些年來,一些被法院改判無罪后國家賠償的案子漸漸走入了大眾的視野。
那么,我們今天來討論一下,什么是國家賠償?又該如何認定國家賠償呢?征地拆遷過程中我們能申請國家賠償嗎?讓盛廷律師來為您一一解答。
那么,國家賠償包括哪些情形?我們又該如何認定呢?
國家賠償,就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采取不正當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主要包括刑事賠償和國家行政賠償。
刑事賠償即為國家機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等職權時侵犯人身相關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國家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相關職員在執行其行政職權時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情形的,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利。也就是說,國家賠償的主體須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且須在行使職權,因侵害受害人權益而使其可以獲得國家賠償救濟。
國家賠償法經歷了哪些歷史沿革呢?如今的國家賠償法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實施,經過兩次修改,如今的國家賠償法在很多地方有了進步改變。
在完善賠償程序上,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一程序充分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并使得國家賠償的程序更加完善。
在修改精神賠償上,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10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范圍,這是加強人權保障的重大進步。
在保障國家賠償上,賠償請求人可以拿著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賠償決定書、調解書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一定要在七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的申請,財政部門要在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就使得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那么征地拆遷過程中我們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提到,國家賠償主要包括刑事賠償和國家行政賠償。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國家賠償就是國家行政賠償。
當被征收人遇到房屋被強制拆除時,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通過確認強拆違法,來提起國家賠償。
因此,被征收人可以拿著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法院生效判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當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賠償決定或被征收人對賠償決定不滿意的,被征收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年來司法機關不斷加大錯案甄別糾正力度,糾錯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常態化,同時,國家賠償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國家賠償工作水平不斷提升,通過國家賠償工作讓人民群眾不斷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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