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到賬90余萬元,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執行,竟把生效的判決書看成一紙空文。近日,由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一審宣判,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李某某在收到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的情況下,拒不申報其財產情況,在法院對其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

2023年2月,李某某收到90余萬養豬場的轉租金,并讓他人將錢轉入其兒子賬戶,李某某在其有大額資金進賬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已生效判決,隨后又將其中30萬轉移至其女兒名下。2023年12月,李某某同某公司簽訂《豬場合作協議書》,將養殖公司承租給對方,其持有35%股份,簽訂協議后,李某某陸續又將20余萬的收益轉至其子女賬戶。李某某未將該錢款履行判決,也未如實向法院申報其財產收入情況。

案件移送至任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認為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法條鏈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